索 引 号: | GSD0120/2021-00160 | 生成日期: | 2021-12-08 |
文 号: | 关键字: | ||
所属机构: | 市卫计委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关于征求《白银市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 |
信息来源:市卫计委
发布时间:2021-12-08 00:00
浏览次数:
|
|
|
|
关于征求《白银市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函
各县区医改领导小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属各医疗机构:
为持续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不断提升公立医院经济管理能力,加快构建我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我们起草了《白银市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建议,请于12月12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至市医改办。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我们将提交相关会议审议。
联 系 人:罗 荣
联系电话:0943-8230756 0943-8234855(传真)
电子邮箱:bysygb@126.com
白银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8日
白银市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医疗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经济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资产安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三级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指导意见》、《甘肃省医院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试行)》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白银市市属三级公立医院依据本办法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其他三级公立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置。对资金量比较大、项目较多,且对全市相关业务有指导、培训任务的单位,经审批,也可参照设置总会计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立医院总会计师(以下简称“总会计师”),是由白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派,全面负责医院经济管理工作,参与医院各项经营决策活动的副院级领导人员。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单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四条 医院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及思想道德要求。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注重政治理论学习,自觉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具有担当精神。
(二)综合管理能力要求。具备全面、扎实的医疗卫生行业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决策能力、创新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
(三)专业能力及工作年限要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财经类学历,熟悉财经法规,精通会计、财务、审计、金融、税法等专业知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财经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从事财务会计管理工作10年以上;
2.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等管理工作不少于15年,并担任过经济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职务3年以上;
3.具有在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主管会计管理和财务管理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熟悉了解医疗卫生行业运行情况同时具有财务会计工作经历的优先考虑聘任。
(四)具备财经类高级专业以上技术职务资格,并通过国家和地方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组织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考核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为总会计师。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50岁以下(含50岁),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符合《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号)、《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组发〔2017〕5号)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违反法律法规、且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行政处分;
(二)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单位重大经济损失;
(三)对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负主要或直接责任;
(四)个人所负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总会计师的职责
第六条 总会计师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经济业务和运营管理工作,对白银市卫生健康委和驻在医院院长负责,并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医院的经济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包括财会、预算、审计、资产、价格、采购、收费等)工作,参与医院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医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护国家财产。
(一)建立健全制度,组织制定本医院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经济管理制度等;
(二)进行财务管理,包括全面预算管理、筹资管理、资本管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绩效评估等;
(三)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有效地使用资金;
(四)开展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总会计师对医院财务会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主管责任;医院院长对医院财务会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领导责任。
(五)强化经济分析,强化运营管理,研究并督促医院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增收节支、提高效益、防范风险;
(六)加强资产管理,组织清产核资,提高使用效益,维护资产安全;
(七)加强内部审计,组织落实审计意见,监督执行审计决定。
第八条 总会计师对医院的运营管理、业务发展、基本建设以及资本运营等重大事项发挥监督和决策支撑作用。
(一)参与医院战略规划、重大财经管理活动和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二)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三)参与新业务开展、技术创新、科技研究、服务价格、工资福利等方案的制定。
第九条 总会计师承办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总会计师权限
第十条 组织医院财务、经管、价格、审计、基建、医保、招标、物资、信息等各职能部门,开展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参与医院的对外投资、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总会计师参与医院经济事项决策。具体包括:
(一)参与拟定医院年度运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二)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三)对医院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对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提出意见;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四)医院预算和决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投融资计划、物资采购计划、财务专题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应当经总会计师签署。
(五)对医院重大决策、财经法规、内部控制、经济事项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医院重大或特定经济活动的财务收支,以及大额资金使用,经医院党政会议决策之后,相关票据、资金使用计划建立由总会计师与医院院长联签制度。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会计人员不得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以及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可向医院院长反映,并提请医院相关会议研究,对研究后仍然存在重大分歧的情况,总会计师应当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及行业规范直接向甘肃省医院管理中心报告。情况严重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二)违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规则的事项
(三)违反组织章程和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事项;
(四)违反单位决策程序的事项;
(五)其他可能导致单位经济损失或资产流失的事项。
第五章 总会计师的聘任和薪酬
第十五条 总会计师由白银市卫生健康委委派,总会计师的任用采取公开选拔的方式,审核合格后,由白银市卫生健康委、派驻医院和聘任人员三方签订聘任合同,聘期3年,3年任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可续聘、轮换续聘或解聘。总会计师聘任期间参加相关财经决策会议,并有发言表决权利。派驻总会计师的医院,按照国家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班子成员各自行使权利,医院不再设置与其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十六条 医院聘任总会计师不核编、不定行政级别,委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选拔任用为总会计师的,可自正式聘任之日起,保留原岗位职级,停发原岗位薪酬(含原单位绩效)。解聘后,自动恢复原岗位职级待遇,聘任期工作时间计入工作年限。社会招聘人员不解决事业单位编制。
第十七条 总会计师薪酬(含绩效)按照驻在医院同级别岗位平均薪酬水平执行,总会计师薪酬由驻在医院比照领导班子副职进行发放。总会计师的各项社会保险由驻在医院根据相关政策标准予以缴纳。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总会计师依照《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组发〔2017〕5号)接受驻在医院和白银市卫生健康委的双重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有关规定和总会计师职责任务,结合各医院目标任务制定总会计师年度考核方案。季度考核结果作为总会计师绩效薪酬兑现依据。年度考核与医院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结果作为总会计师留任或派任的依据。
第二十条 总会计师须按年度向白银市卫生健康委、白银市财政局提交述职报告。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就医院重大经济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财务风险、内控机制、运行绩效等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对院长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总会计师在聘用期间工作业绩突出的,由驻在医院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不能胜任履职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予以解聘。
第二十二条 建立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制度,定期评估总会计师职责履行情况。
评估工作按照总会计师管理权限,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进行,评估结果应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师在聘任期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医院应当解除聘用合同:
(一)单位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二)卫生健康、财政及相关行政部门认定单位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
(三)单位因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驻在医院或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组织经济核算、控制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者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廉政建设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二十五条 总会计师未能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加强对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对聘用的总会计师实行岗前培训、岗位继续教育制度,建立总会计师诚信档案。
第二十七条 总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白银市卫生健康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罚:
(一)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造成财会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对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收入,滥发奖金、津贴补贴,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医院或者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四)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医院或者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
总会计师有上述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依法免予追究总会计师的责任:
(一)在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中,总会计师独立发表不同意见,但未被采纳;
(二)对医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总会计师及时向上级作出反映;
(三)总会计师应当参与而未获准参与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决策。
第二十九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一)医院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任用的总会计师不符合任职条件,导致重大经济损失。
(二)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导致不能有效履行职责。
(三)阻碍总会计师行使职权,或者对其打击报复。
医院法定代表人有上述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白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白银市财政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