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00000000000000/2024-00001 | 生成日期: | 2024-06-27 |
文 号: | 关键字: | 医疗,门诊,城乡,居民,报销 | |
所属机构: | 市医保局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人民政府 |
关于调整白银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报销政策的通知 | |
信息来源:白银融媒
发布时间:2024-06-27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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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3〕71号)要求,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支付限额。参保城乡居民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不含诊所)发生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支付限额由150元提高到160元,不设起付标准和门诊日诊疗基金支付限额。 二、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城乡居民在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按70%比例报销。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按80%比例报销。 以上调整政策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请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进一步规范和优化门诊报销结算流程,做好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报销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白银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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