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SD0132/2019-04200 | 生成日期: | 2019-08-15 |
文 号: | 关键字: | ||
所属机构: | 市医保局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医疗保障局 |
关于对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4号建议的答复 | |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19-08-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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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9年4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了原有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新农合于2003年起开始推行,在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的同时,建立了个人(家庭)账户。城镇居民医保于2007年起开始推行,开展门诊统筹,不设个人账户。在新医改推进过程中,各地新农合的个人(家庭)账户逐步向门诊统筹过渡,特别是随着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的整合,制度保障能力不断提升,全国大部分地方取消了新农合个人(家庭)账户。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制度建立初期对培育个人参保意识、促进个人参保缴费、迅速扩大参保覆盖面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额度小、保障不足,共济能力差,易诱发滥用等弊端也逐步显现。 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均可报销,在年度限额内报销比例在60%以上。同时,为减轻参保人员的门诊大病负担,我市对于一些主要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慢性病、特殊疾病(如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糖尿病患者等)的门诊医疗费用,也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在年度限额内按70%的比例进行报销。我市实行门诊统筹对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共济能力,增强基金共济效应,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医疗待遇起到了积极作用。 下一步,随着我市医疗保险相关制度的完善和基金收入的提高,将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为参保人提供更加普惠的医保待遇。 联 系 人:魏子智 联系电话:0943-8287399
白银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14日
抄送:市人大代表人事工委,市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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