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0MB1543066N/2024-162227 生成日期: 2024-11-21
文       号: 关键字: 处方,医保,药品,定点,机构
所属机构: 市医保局 发布机构: 白银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落实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及谈判药品电子处方流转相关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白银融媒
发布时间:2024-11-21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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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服务中心,市管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6号)、《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开谈判药品电子处方流转的通知》(甘医保函〔2024〕237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和谈判药品外配处方电子化工作,保障参保人就医购药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处方外配服务

(一)药品配备与外配处方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建立本机构药品配备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联动机制,并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年度调整结果,及时对本机构用药目录进行更新和优化。要严格落实处方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配备诊疗所需药品,优化院内药品目录库,确保医保患者开方有药可选,不得因DIP病种费用限额让患者到院外购药或自备药品。要建立健全外配处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与具体责任人。如出现暂时无法配备但确需使用的药品,应提供外配处方服务并加强管理。医疗机构开具处方须符合《处方管理办法》《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用量、医师资格等规定,若医务人员违规开具处方导致医保统筹基金损失的须承担相应责任,医保部门将追回损失金额,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移交同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 电子处方与纸质处方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应通过全省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并支持将电子处方打印成纸质处方,方便老年人等有需求的参保群众持纸质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暂不具备电子处方流转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纸质处方须经本院医保医师签名并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后有效。纸质处方要按照相关标准和格式印制,前记部分要连续编号,保证编号的唯一性、对应性和可识别性。 

(三)处方留存与信息报送

定点医疗机构要将涉及参保人的所有外配处方(纸质处方复印)留存备查,保存期限 2 年。要定期汇总分析涉及参保人的外配处方情况,对医务人员不规范处方行为及时予以提醒、批评教育。若发现参保人冒名、重复、超量开药或利用医保转卖药品,应及时向医保部门举报并配合调查处理。

(四)谈判药品外配处方管理

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医保和卫生健康部门关于谈判药品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药占比、次均费用、DIP支付方式改革、药事委员会评审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进院、配备和使用,实现谈判药品“应采尽采、应配尽配”。因诊疗需要或患者主动要求使用本医疗机构未配备的谈判药品,应由该机构确定的谈判药品责任医师开具处方,并通过电子处方流转平台提供处方外配服务。非谈判药品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责任医师不得为参保人员开具处方。同时,设立谈判药品从纸质处方到电子处方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已上线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的谈判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应通过电子处方流转平提供处方外配服务;暂未上线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纸质处方须经本院医保医师签名并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后有效。自2025年4月1日起,全市14家谈判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外购处方只能通过电子处方平台流转,全面取消谈判药品纸质外购处方。

二、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管理  

(一)处方审核与调剂

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调剂外配处方时,要认真核查处方的真实性,杜绝虚假处方;确认合法性,确保其符合医疗与医保相关规定;检查规范性,保证处方书写和开具剂量符合标准;仔细核准用药信息,重点核对用药与临床诊断是否相符,用药剂量是否符合规定等;关注处方有效期及参保人信息的准确性;严格按照处方所列药品进行调剂,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对精麻毒放等特殊管理药品,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调剂;发现有问题的纸质或电子处方应拒绝调剂,并立即向属地医保部门反映存疑处方线索。

(二)电子处方与纸质处方管理

定点零售药店应通过全省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下载定点医疗机构的外配电子处方并存档。参保人使用纸质处方的,应核验调剂后按规定留存2年,每季度汇总提交辖区内医保经办机构检查。

(三)药品追溯与管理

定点零售药店须严格执行医保部门关于药品追溯码有关规定,在药品采购入库、调配外配处方时,要采集上传药品追溯码信息,做到有码则采、应采尽采、应扫尽扫,确保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等管理制度,将“进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与医保信息平台对接,并按时准确上传所有经营品种的购进、库存、销售明细等信息,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加快推进谈判药品电子处方流转

县(区)医保部门、市医保服务中心要督导辖区内所有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尽快上线全省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完成联调联试等基础工作,确保定点医疗机构“能开的出”,定点零售药店“能接的住”。已上线全省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的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须通过电子平台下载谈判药品定点医疗机构流转的外配电子处方,不接受其他医疗机构的处方。若谈判药品由非“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开具,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自2025年4月1日起,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不得再接受外购纸质处方。

三、强化医保药品外配处方流转管理

(一)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定点零售药店凭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销售的药品,符合规定的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接受市域外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在省内异地就医、病情紧急等特殊情形下,省内其他市州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全省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开具的电子处方可纳入支付范围,定点零售药店须做好登记备案,防止冒名顶替使用处方情况发生。

(二)协议管理与责任落实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医保发〔2024〕22号)要求,将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情况纳入协议管理范畴,压实定点医药机构管理责任。要加强外配处方日常审核,定期组织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之间“对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按照规定进行协议处理、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 要充分利用智能监管子系统全面审核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的费用,对违规费用及时拒付。要对定点医药机构完成结算后的费用进行核查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费用予以追回。

定点医药机构应强化内部监督,设立医保处方管理小组,明确责任人,定期对医保处方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评估,确保外配处方的开具、审核、调配和结算等环节有专人负责。

四、加强医保外配处方使用监督管理 

(一)专项检查范围与重点

医保部门要将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情况纳入打击欺诈骗保百日行动工作范围。2024年 12月底前,重点针对谈判药品、门诊慢特病药品、城乡居民门诊“两病”开方药品,以及其他金额高、费用大、欺诈骗保风险高的开方药品开展专门检查。检查时要充分依托大数据分析,做到外配处方使用量大的必查、单个处方开药剂量过大的必查、同一参保人重复超量开药的必查、单一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开方过多的必查、重点科室医保医师开方数量大的必查。

(二)检查方式与工作要求

医保部门对检查发现的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快速调查和处理,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有力震慑。2024年12月底前,对定点医药机构不具备电子处方流转条件、未按要求与医保部门追溯码和“进销存”接口对接并上传数据的,可采取暂停结算、中止协议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解除定点协议。

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培训

县(区)医保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内部高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全面细致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保障工作落实。

定点医药机构组织医务人员和药店人员进行电子处方操作培训,熟练掌握并正确使用电子处方流转平台。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参保群众广泛宣传外配处方电子化的优势,向参保患者提供便捷的处方查询和管理服务,提高参保群众对电子处方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形成良好工作氛围。

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白银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1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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