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SD0132/2019-05465 | 生成日期: | 2019-12-02 |
文 号: | 关键字: | ||
所属机构: | 市医保局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医疗保障局 |
关于征求《白银市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 |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19-12-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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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白银市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各县区医疗保障局: 根据甘肃省医保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甘肃省药监局印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19〕92号)要求,我局起草了《白银市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建议,请认真研究,于2019年12月3日前以函件形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 联 系 人:魏子智 联系电话:8287399 8269330(传真) 电子邮箱:512737527@qq.com
白银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2日 白银市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我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减轻患者门诊用药负担,增强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甘肃省医保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甘肃省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19〕92号),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对象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两病”患者中,虽然未发生靶器官损害但确诊为高血压或糖尿病,需要长期服药干预控制的,纳入本方案保障范围。已纳入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的城乡参保居民,继续执行现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政策,不再纳入本方案保障范围。 二、用药管理 (一)药品目录。最新版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直接用于降血糖、降血压的治疗性门诊用药,全部纳入“两病”门诊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详见附件1)。 (二)药品使用。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目录甲类药品、国家基本药物、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与合理使用。 (三)处方管理。完善长期处方制度,保障患者用药需求,实行定量开药,对病情稳定、依从性较好、需要长期服药的“两病”参保人员,可一次性开具治疗药物不超过30天的药量。药品用量不超过药品说明书规定的最大剂量,原则上在一次处方药量使用完毕之前不得重复开药。 三、门诊管理 (一)申报。患有“两病”的参保居民在参保地辖区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提交申报材料,初次申报材料包括: 1.患者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没有社保卡的提供身份证)、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2.《白银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就医审核认定备案表》一式两份,“两病”相关检查检验结果资料或住院病历。 (二)受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指定的诊断医师对申报“两病”患者的病情进行诊断,并结合相关检查检验资料或住院病历做出初步诊断结论意见。对符合“两病”诊断标准的,由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予以受理,并于每月25日前报二级(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统一认定。对不符合“两病”诊断标准和诊治要求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医师向申报人员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三)认定。各县区指定的二级(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师对基层医疗机构上报的“两病”患者资料进行审核认定。对基层诊断结论有异议或存在不符合诊断标准的申报资料,必要时由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或家庭医生通知本人,患者可到指定的二级(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复核。 (四)备案。经各县区医保部门指定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师审核认定,符合“两病”诊断标准和诊治要求的患者资料,由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报送至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备案,纳入“两病”门诊就医管理范围。 1.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收到基层医疗机构送审的资料后,对申报资料齐全、诊断明确、用药合规的,应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两病”患者办理建档手续,将治疗方案及处方留存并进行电子化处理,及时将患者相关信息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建立“两病”参保人员管理台账。 2.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初审、认定结论有疑义的,可指定辖区二级(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核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组织相关科室主治医师审核病历资料,必要时可由基层医疗机构或家庭医生通知患者本人配合诊断。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依据复核认定结果进行备案管理,并备案到信息系统中。 (五)建档。经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确认后,由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指导“两病”患者在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办理“两病”门诊登记建档和定点管理手续,从建档下月起享受“两病”门诊医保待遇。 1.“两病”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者村卫生室作为“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若参保人员因所选择的医疗机构无治疗所用药品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手续。更换药品的,需提交二级(或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主治医师开具的变更方案及处方。 2.“两病”患者在市域内跨县(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两病”门诊待遇随同转移,并在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继续享受“两病”门诊待遇。参加统筹区域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其原“两病”门诊待遇资格自动取消。 四、保障待遇 参保人员“两病”门诊使用附件所列的药品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设置报销限额和基金支付比例。 (一)报销限额。一个年度内,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300元、70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参保人员年度支付限额为1000元。 (二)支付比例。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在年度支付限额内,按60%比例进行报销,其中:乙类药品由个人负担10%后按现行比例报销。 (三)待遇期限。“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的待遇有效期为当年参保年度,正常缴费参加次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待遇自动延续。参保中断后重新参保的“两病”人员应当重新确认待遇期限。“两病”参保人员使用附件所列药品以外或为“两病”诊疗项目的,以及未在选择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购药的,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待遇。“两病”门诊药品费用不重复纳入普通门诊待遇保障范围。 五、结算办法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在医保信息系统内更新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人员信息和待遇信息。 (一)个人结算。参保患者在统筹区域内发生的“两病”门诊药品费用,与医疗机构实行实时结算,患者在就诊时只需支付个人承担的药品费用。 长期异地居住、外出务工等“两病”参保人员经审核备案在市域外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用药费用,由患者提交社保卡(没有社保卡的持身份证)及复印件、购药发票、费用清单(处方)等相关资料,于当年12月25日前在参保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申请报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受理后,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相关材料上报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由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复核后向患者拨付基金。 (二)医疗机构结算。医疗机构垫付的“两病”门诊药品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在年度限额内按月结算。各县区根据参保人员“两病”就医和用药情况,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结算方式,在总额付费指标内,逐步开展按病种、按人头付费。 六、政策衔接 各县区要积极推进“两病”门诊专项保障政策的规范管理,切实做好与原有“两病”门诊慢特病管理政策、普通门诊政策、住院政策的衔接,避免重复报销、重复享受待遇,同时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不降低。 (一)已经确诊属于“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的参保人员,按本实施方案落实相关待遇。 (二)确诊为高血压Ⅱ级及以上(合并心、脑、肾损害或外周血管病变、视网膜病变其中一种及以上情况)或糖尿病(1型、2型,且合并心、脑、肾、周围神经损害或外周血管病变、视网膜病变其中一种及以上情况)的参保人员,门诊待遇按现行门诊慢特病政策执行。本实施方案下发之前已纳入本市慢性病门诊保障的“两病”参保人员,门诊待遇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三)本实施方案下发后,确诊患有“两病”的参保人员,医保经办机构应按本人病情发展程度核定“两病”门诊专项保障待遇或者门诊慢特病医保待遇。享受“两病”门诊专项保障待遇的人员,因进一步检查、诊疗发现病情有变化的,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有关资料,重新核定“两病”医保门诊待遇,符合门诊慢特病医保待遇的,可变更享受门诊慢特病医保待遇。 (四)患“两病”但未进行申报或者未达到“两病”确诊标准的参保人员,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本级公共卫生管理和全科医师责任,科学引导,积极预防,门诊待遇按普通门诊政策执行。 (五)对因“两病”病情需要住院就医的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报销政策执行,不能同时发生“两病”门诊医疗费用。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各县(区)要高度重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加强财政、卫健、药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两病”门诊用药待遇保障、用药安全等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于12月份全面启动实施。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两病”参保人员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工作,加强对经办机构的指导,密切跟踪工作进展。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两病”用药保障有关工作,按规定保障所需工作经费。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两病”参保人员的健康管理,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两病”用药指南、规范诊疗行为,确保药品合理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两病”用药生产、流通、配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各部门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不断完善“两病”门诊用药机制建设,确保“两病”用药专项保障机制规范、公平。 (二)规范管理服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和全科医师责任,加强“两病”患者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引导“两病”参保人员养成戒烟限酒的生活习惯,提高群众防治疾病健康意识。完善“两病”参保人员医疗服务协议,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服务纳入协议管理,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两病”合理用药的监督检查。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两病”门诊用药分布情况备好药品,确保“两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有药用。“两病”患者经治医师要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制订治疗方案,优先选用价廉优质的药品,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为参保人员做好服务。各县(区)医保部门可在本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结合业务经办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经办规程,确保“两病”门诊就医管理规范运行。 (三)加强基金监管。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机制,加大对虚假住院、挂床住院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引导住院率回归合理水平,并将虚假申报“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串换套取“两病”药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严格按照医保基金监管相关规定,落实好举报奖励措施,鼓励社会大众参与医保基金监管。进一步完善医保智能监控系统,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严重违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师和参保人员“黑名单”制度,将医疗保障领域欺诈骗保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发挥失信惩戒威慑力。 (四)做好政策宣传。各县区要组织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等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特别是加强对参保患者、医务人员的宣传和引导,合理引导预期,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政策精神,营造良好氛围。同时,关注社会舆情,及时妥善处置,重要事项上报市级医疗保障部门。 附件:1、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用药目录 2、白银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就医审核认定备案表
附件1: 高血压门诊用药专项保障用药目录 (优先使用品种) 序号 药品名称 剂型 类别 备 注 一、XC02抗高血压药 (一)XC02A中枢作用的抗肾上腺素能药 1 利血平 注射剂 甲类 2 可乐定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二)XC02C外周作用的抗肾上腺素能药 3 哌唑嗪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二、XC03利尿剂 (一)XC03A低效利尿药 4 氢氯噻嗪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二)XC03C高效利尿药 5 呋塞米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三)XCO3D保钾利尿药 6 螺内酯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三、XC07/XC07Aβ -受体阻滞剂 (一)XC07AA非选择性β -受体阻滞剂 7 普萘洛尔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二)XC07AB选择性β-受体阻滞剂 8 比索洛尔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9 美托洛尔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四、XC08钙通道阻滞剂 (一)XC08C作用于血管的选择性钙通道阻滞剂 10 氨氯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11 硝苯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12 硝苯地平I 缓释控释剂型 甲类 13 硝苯地平II 缓释控释剂型 甲类 14 硝苯地平III 缓释控释剂型 甲类 15 硝苯地平IV 缓释控释剂型 甲类 16 非洛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二)XC08D作用于心脏的选择性钙通道阻滞剂 17 地尔硫?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18 维拉帕米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五、XC09作用于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的药物 (一)XC09A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的单方药 19 卡托普利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20 依那普利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二)XC09C血管紧张素II拮抗剂的单方药 21 缬沙坦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六、其他药物 (一)XG04泌尿系统药XG04C良性前列腺肥大用药 22 硝酸甘油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高血压门诊用药专项保障用药目录 (其他品种) 序号 药品名称 剂型 类别 备 注 一、XC02抗高血压药 (一)XC02A中枢作用的抗肾上腺素能药 1 地巴唑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2 甲基多巴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3 可乐定 贴剂 乙类 限持续使用可乐定,且有因禁食、吞咽困难等无法使用可乐定口服制剂的患者 (二)XC02C外周作用的抗肾上腺素能药 4 复方罗布麻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5 多沙唑嗪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6 多沙唑嗪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7 萘哌地尔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8 乌拉地尔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9 乌拉地尔 注射剂 乙类 (三)XC02D作用于小动脉平滑肌的药物 10 硝普钠 注射剂 甲类 12 肼屈嗪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四)XC02L抗高血压药与利尿药的复方制剂 13 复方利血平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14 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二、XC03利尿剂 (一)XC03A低效利尿药 15 吲达帕胺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16 吲达帕胺 缓释控释剂型 甲类 17 吲达帕胺II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二)XC03C高效利尿药 18 呋塞米 注射剂 甲类 19 布美他尼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20 布美他尼 注射剂 乙类 21 托拉塞米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三)XCO3D保钾利尿药 三、XC07/XC07Aβ -受体阻滞剂 (一)XC07AA非选择性β -受体阻滞剂 22 普萘洛尔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23 普萘洛尔 注射剂 乙类 (二)XC07AB选择性β-受体阻滞剂 24 阿替洛尔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25 美托洛尔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三)XC07AG α和β -受体阻滞剂 26 阿罗洛尔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27 卡维地洛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28 拉贝洛尔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四、XC08钙通道阻滞剂 (一)XC08C作用于血管的选择性钙通道阻滞剂 29 尼莫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30 尼群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31 硝苯地平 缓释控释剂型 甲类 32 非洛地平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33 非洛地平II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34 门冬氨酸氨氯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35 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36 贝尼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37 拉西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38 乐卡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39 尼卡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40 尼卡地平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41 尼卡地平 注射剂 乙类 42 尼群洛尔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43 西尼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44 左氨氯地平(左旋氨氯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二)XC08D作用于心脏的选择性钙通道阻滞剂 45 地尔硫?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46 地尔硫?II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47 地尔硫? 注射剂 乙类 48 维拉帕米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五、XC09作用于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的药物 (一)XC09A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的单方药 49 贝那普利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50 福辛普利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51 赖诺普利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52 雷米普利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53 咪达普利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54 培哚普利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二)XC09B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的复方制剂 55 氨氯地平贝那普利I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56 氨氯地平贝那普利II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57 贝那普利氢氯噻嗪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58 复方卡托普利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59 赖诺普利氢氯噻嗪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60 依那普利叶酸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有明确同型半胱氨酸水平升高证据的原发性高血压 61 培哚普利吲达帕胺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62 培哚普利氨氯地平I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63 培哚普利氨氯地平II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64 培哚普利氨氯地平III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三)XC09C血管紧张素II拮抗剂的单方药 65 奥美沙坦酯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对其它血管紧张素II拮抗剂治疗不能耐受的患者 66 厄贝沙坦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67 氯沙坦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68 替米沙坦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69 坎地沙坦酯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四)XC09D血管紧张素II拮抗剂的复方制剂 70 奥美沙坦酯氢氯噻嗪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对其它血管紧张素II拮抗剂治疗不能耐受的患者 71 厄贝沙坦氢氯噻嗪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72 氯沙坦氢氯噻嗪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73 替米沙坦氢氯噻嗪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74 缬沙坦氨氯地平I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75 缬沙坦氨氯地平II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76 缬沙坦氢氯噻嗪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77 奥美沙坦酯氨氯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对其它血管紧张素II拮抗剂治疗不能耐受或疗效不佳的患者 78 替米沙坦氨氯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对其它血管紧张素II拮抗剂治疗不能耐受或疗效不佳的患者 79 坎地氢噻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六、其他药物 (一)XG04泌尿系统药XG04C良性前列腺肥大用药 80 特拉唑嗪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二)XC心血管系统XC01D用于心脏疾患的血管扩张药 81 硝酸甘油 注射剂 甲类 (三)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血管紧张素II拮抗剂的单方药 82 阿利沙坦酯 口服常释剂型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 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用药目录 序号 药品名称 剂型 类别 备注 XA10糖尿病用药 一、XA10A胰岛素及其类似药物 (一)XA10AB胰岛素及其类似物,短效 1 重组人胰岛素 注射剂 甲类 2 生物合成人胰岛素 注射剂 甲类 3 胰岛素 注射剂 甲类 4 重组赖脯胰岛素 注射剂 乙类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其他短效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2型糖尿病患者 5 谷赖胰岛素 注射剂 乙类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其他短效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2型糖尿病患者 6 赖脯胰岛素 注射剂 乙类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其他短效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2型糖尿病患者 7 门冬胰岛素 注射剂 乙类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其他短效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2型糖尿病患者 (二)XA10AC胰岛素及其类似物,中效 8 低精蛋白锌胰岛素 注射剂 甲类 9 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 注射剂 甲类 10 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 注射剂 甲类 11 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 注射剂 乙类 (三)XA10AD胰岛素及其类似物,预混 12 精蛋白锌胰岛素(30R) 注射剂 甲类 13 30/70混合重组人胰岛素 注射剂 甲类 14 50/50混合重组人胰岛素 注射剂 甲类 15 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预混30R) 注射剂 甲类 16 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预混50R) 注射剂 甲类 17 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预混30/70 ) 注射剂 甲类 18 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混合(30/70 ) 注射剂 甲类 19 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混合(50/50 ) 注射剂 甲类 20 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混合 注射剂 甲类 21 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混合(40/60) 注射剂 甲类 22 精蛋白锌重组赖脯胰岛素混合(50R) 注射剂 乙类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其他短效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2型糖尿病患者 23 精蛋白锌重组赖脯胰岛素混合(25R) 注射剂 乙类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其他短效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2型糖尿病患者 24 门冬胰岛素30 注射剂 乙类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其他短效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2型糖尿病患者 25 门冬胰岛素50 注射剂 乙类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其他短效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2型糖尿病患者 (四)XA10AE胰岛素及其类似物,长效 26 精蛋白锌胰岛素 注射剂 甲类 27 重组甘精胰岛素 注射剂 乙类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中长效胰岛素难以控制的2型糖尿病患者 28 地特胰岛素 注射剂 乙类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中长效胰岛素难以控制的2型糖尿病患者 29 甘精胰岛素 注射剂 乙类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中长效胰岛素难以控制的2型糖尿病患者 30 德谷胰岛素 注射剂 乙类 限中长效胰岛素难以控制的2型糖尿病患者 二、XA10B降血糖药物,不含胰岛素 (一)XA10BA双胍类 31 二甲双胍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二甲双胍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二甲双胍II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二)XA10BB磺酰脲类衍生物 32 格列本脲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33 格列吡嗪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格列吡嗪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34 格列美脲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35 格列喹酮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36 格列齐特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格列齐特II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格列齐特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三)XA10BD 口服复方降糖药 37 吡格列酮二甲双胍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38 二甲双胍格列吡嗪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39 瑞格列奈二甲双胍I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瑞格列奈二甲双胍II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40 二甲双胍维格列汀II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二线用药 二甲双胍维格列汀III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二线用药 41 利格列汀二甲双胍I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二线用药 利格列汀二甲双胍II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二线用药 42 西格列汀二甲双胍I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二线用药 西格列汀二甲双胍II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二线用药 43 沙格列汀二甲双胍I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限二线用药 沙格列汀二甲双胍Ⅱ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限二线用药 沙格列汀二甲双胍III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限二线用药 (四)XAl0BFα-葡萄糖甘酶抑制剂 44 阿卡波糖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45 伏格列波糖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46 米格列醇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五)XAI0BG噻唑啉二酮类 47 吡格列酮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48 罗格列酮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六)XA10BH 二肽基肽酶-4 (DPP-4)抑制剂 49 阿格列汀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二线用药 50 利格列汀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二线用药 51 沙格列汀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二线用药 52 维格列汀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二线用药 53 西格列汀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二线用药 (七)XA10BX其他降血糖药 54 米格列奈钙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55 那格列奈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56 瑞格列奈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降血糖药物,不含胰岛素-胰高血糖素样肽-1 (GLP-1)类似物 57 利拉鲁肽 注射剂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 限二甲双胍等口服降糖药或胰岛素控制效果不佳的BMI≥25的患者,并需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专科医师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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