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GSD0133/2020-00193 生成日期: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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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构: 市应急局 发布机构: 白银市应急管理局
白银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及备案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市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0-09-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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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及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共白银市委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参照《甘肃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及备案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是指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县区行政区划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采取下达督办通知,对调查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督促指导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职责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制度。

  第三条 对本市行政区划内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市安委会按照本办法启动挂牌督办程序。对本市行政区划内其他行业领域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市安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安排及要求,按照本办法启动挂牌督办程序。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负责对挂牌督办事项进行指导督促,及时掌握挂牌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挂牌督办可采取现场查看、暗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各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区安委会)负责落实市安委会挂牌督办事项,各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安委办)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挂牌督办意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安委办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挂牌督办意见,并报市安委会负责同志审定。

  (二)下达挂牌督办通知。挂牌督办意见经市安委会负责同志批准同意后,市安委会向县区安委会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三)落实挂牌督办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挂牌督办通知要求,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县区安委会应将事故简要情况、事故调查组成立情况及督办联络人报市安委办。

  (四)审核调查报告。县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要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形成后,县区安委会应及时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

  县区安委会应督促事故调查组根据市安委办的审核意见自收到书面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修改完善工作,并报县区人民政府研究批复。

  (五)批复及备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批复。县区安委会在事故调查报告正式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事故调查报告、整改措施等相关文件报市安委办备案;30日内将行政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等相关文件报市安委办备案,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需提前向市安委办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下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再次提前向市安委办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延长至180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履行完司法程序后,将相关法律文书报市安委办备案。

  (六)调查处理评估。县区安委会在事故批复结案后1年内,对调查处理情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通过后,将评估报告报市安委办备案。

  (七)解除挂牌督办。市安委会认为调查处理结果达到要求的,下达《解除挂牌督办通知书》,挂牌督办工作终结。

  第七条 市安委会未挂牌督办的其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安委会应当自事故调查报告正式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事故调查报告、整改措施等相关文件报市安委办备案。

  第八条 县区安委会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市安委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但应当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时向市安委办书面说明。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事故调查延期申请及批复文件应当在当前事故调查周期结束前报市安委办备案。

  第九条 市安委办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县区安委会应将批复同意的挂牌督办事故调查报告,除依法依规必须保密的内容外,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年度考核内容,市安委办细化考核标准和分值,明确挂牌督办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挂牌督办事项的,由市安委会予以通报,并约谈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对事故调查和督办要求有无故拖延、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情况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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