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001391117XJ/2023-168431 | 生成日期: | 2023-01-20 |
文 号: | 关键字: | 招标,评标,招标人,应当,招标投标 | |
所属机构: | 市住建局 | 发布机构: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 | |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3-01-20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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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白银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标行为 (一)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勘查、设计招标不需要任何前置条件,招标人在启动招标时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风险承诺书,承诺承担招标失败风险责任后启动招标程序;施工、监理招标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受理、交易中心不得接纳其招标投标活动,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招标。 (二)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全面履行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责任,对招标投标过程及结果负总责,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在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招标人具备相应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三)主动接受监管,依法依规实施招标。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建设单位应完整发包工程,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特定区域或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中标条件,不得为投标人量身订做招标条件,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对于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以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增加的少量建设内容,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进行招标,同时强化项目单位在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方面责任。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无论何种发包方式,均由建设单位自主组织交易活动。 (四)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设置符合工程项目实际的资格、人员配备等资格审查标准。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严禁针对特定对象,采取“量体裁衣”设定条件等排他性招标;严禁利用提高资质等级、设置明显过高的工程业绩等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不得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和方式,不得针对投标保证金缴纳设置明显不合理或非必要条件。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基本概况(包括工程建设规模、招标范围、资金来源、工期、质量标准、标段划分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获取招标文件及接收异议的方式等。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生态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 招标人可结合项目特点对标准文本中的有关条款进行调整和补充。设有招标控制价的,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同时公布招标控制价。 (五)规范电子招标投标。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本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全部进入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全面公开招标投标活动信息。鼓励实施远程异地网上评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营机构应当确保平台安全性、保密性和可靠性,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监督管理要求。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纸质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电子版通过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大数据系统公开发布,同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以及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加载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且对其有效性负责。招标文件等资料发布后,即视为已送达所有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主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或修改;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潜在投标人未从公共服务平台下载相关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被否决的,自行承担责任。 (六)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串通影响招标结果;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七)畅通异议渠道。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时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针对性、实质性答复,不得使用类似于“按招标文件执行、按有关规定执行、按评审专家意见执行”等不明确、不具体的方式进行答复,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八)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招标人应严格在规定时间内订立合同,不得另行订立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合同条款。鼓励招标人建立招标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和招标采购专业化队伍,加大对招标项目管理人员的问责问效力度,将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合规性、交易结果和履约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 (九)加强招标档案管理。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或者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十)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直接发包备案。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进行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如采用直接发包,严格按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式的通知》(甘建建〔2015〕89号)文件规定,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抬高门槛,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并将发包结果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二、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 (十一)严格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对招标有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违法获取投标人信息,以暴力、劝退等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中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加强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管理,参与施工单位投标的建造师自投标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它在建、待建施工项目的负责人,否则一律取消中标资格。 (十二)加大违法投标行为打击力度。加强围标串标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串通投标认定情形的行为,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投标单位通过资格预审并被招标人推荐参加后审投标的,无故不参加超过3次,计入不良记录,并定期进行曝光。 三、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十三)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严把评标专家入库关,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做好对评标专家的动态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廉洁教育等管理制度,实行“一标一评”,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加强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保密管理,除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严格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十四)严肃评标纪律。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发表偏离评标办法的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它利害关系人,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特定投标人的暗示和引导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收受招标人、投标人、中介人、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严禁评标专家利用微信、QQ、短信等互联网手段将信息泄露,一经查出立即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和入库审查单位,不得简单以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代替行政处罚;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当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十五)规范评标委员会或资格审查委员会。应根据项目招标范围及设定的资质条件确定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专业构成,不得抽取与项目不相关专业的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可以是本单位熟悉招标项目需求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专家;招标人代表的外部专家由招标人依规直接确定。现场监督人员如发现评标专家、招标人委托评标代表不具备相应要求的应重新抽取更换。未按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其评标结果无效。 (十六)提高评标质量。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十七)严格规范和优化评标组织方式。积极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跨行业互联共享。评标场所应当封闭运行,配备专门装置设备,严禁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外界的一切非正常接触和联系,实现所有人员的语言、行为、活动轨迹全过程可跟踪、可回溯。规范隔夜评标管理,落实行政监督责任;评标场所应当为隔夜评标提供便利条件,做好配套服务保障。 四、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督 (十八)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制度,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人员、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不得违背市场竞争的基本准则,压低代理费,严禁将投标保证金抵扣招标代理服务费和不按照委托合同中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恶意竞争或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严禁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变造文件资料;严禁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不得安排非本单位正式人员参与招标代理工作;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 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对代理机构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的常态化,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要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永久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十九)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开标评标管理,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检查、随机抽查、现场监督、网络在线监督等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开标、评标等工作提供安全可靠的环境,加强评标专家抽取功能区、等候区和评标区等重点区域管理;评标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招标人代表需与评标专家进行物理隔离,避免评标专家的独立评标活动受到干扰;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监督和评价,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上报省专家库管理机构,促进评标专家规范、公正地履行职责,确保评标质量和效率。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积极适应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新形势,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充分依托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大数据系统在线获取交易信息、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防伪溯源监督管理,防止招标投标电子文件伪造、篡改、破坏等风险发生。健全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监管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着力解决多头处理、职责交叉、不同行业间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不一致等问题,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约束,严禁以规范和监管之名行违规审批、插手干预、地方保护、行业垄断之实。 (二十)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坚决克服监管执法中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与司法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按照规定做好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处理。 (二十一)健全信用体系。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的规定,并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示。坚持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科学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积极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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