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SD0114/2019-04180 | 生成日期: | 2019-07-22 |
文 号: | 关键字: | ||
所属机构: | 市住建局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对市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第141号提案的答复 | |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9-07-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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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 白建函复〔2019〕6号 关于对市政协七届三次会议 第141号提案的答复 民建白银总支委员会: 你们提出的“关于取消户间传热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白银市城镇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规定情况 2008年以前,我市供热市场以单位或私人管理的分散燃煤锅炉供热为主。2004-2008年,随着供热体制改革,楼栋用热系统由上供下回大串联逐渐转变为分户供暖,供热企业普遍对暂停供热的热用户收取总热费10%的过热费。为保障供用热双方权益,2010年我局起草并提请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8月13日印发了《白银市城镇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10〕13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 原《办法》第55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建筑面积收费的热用户,被拆除、锁闭其用热设施的房屋,在采暖期内,其相邻用户继续采暖的,其热用户应当按总热费用的10%向供热单位缴纳户间传热费(低保户和下岗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众除外)。被拆除、锁闭其用热设施的热用户再用热时,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与供热单位重新办理用热手续,重新安装、开启其用热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第四款规定“按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其所有权人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暂停供热的热用户再用热时,其房屋所有权人应与供热单位重新办理用热手续,就重新供热时间、费用交纳方式等事项达成一致后,由供热单位重新供热。” 随着供热改革的推进和我市供热市场的改变,2016年我们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提请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11月4日印发《白银市城镇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16〕138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0年8月13日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白银市城镇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10〕133号)。 新《办法》第55条规定“按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产权人与供热企业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缴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企业暂停供热。暂停供热的热用户再用热时,其房屋产权人应与供热企业重新办理用热手续,就重新供热时间、费用缴纳方式等事项达成一致后,由供热企业重新供热。” 二、供热收费相关政策规定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强制性条文要求:“9.2.3 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2、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的功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镇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09]240号)规定“2010年采暖期前,所有城市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要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0年采暖期前,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1195号)第十五条规定:“热力销售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 《白银市城镇供热计量收费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16]138号)第三条要求:“全市范围内城镇供热计量热费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分构成。基本热费是指用户按基本热价交纳的供热费用,由供热企业(单位)按规定的供暖期限向用户收取。”第四条要求:“基本热价根据面积热价标准和基本热价折算比例确定……基本热价折算比例根据本市建筑的节能率,按照总热价的30%的标准确定。” 三、我市供热收费情况 2016年11月4日印发的《白银市城镇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16〕138号)要求:“热用户在办理暂停供热时,应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就暂停供热时间、缴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由供热企业暂停供热。” 由于目前我市大部分热用户在办理暂停供热时,未与供热企业签订合同或对“暂停供热时间、缴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为保障供用热双方权益,供热企业按总热价10%的标准收取基本热费。 联系单位: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热办 联系电话:0943—8247696 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22日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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