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SD0114/2021-03181 | 生成日期: | 2021-11-15 |
文 号: | 关键字: | ||
所属机构: | 市住建局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新修订《白银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 |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1-11-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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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2013年4月原《白银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在促进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使用和保障广大业主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上位法修改、物业领域新矛盾新情况的不断出现,原《办法》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部分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须进一步完善归集措施、细化监管内容、优化使用流程。依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甘肃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在征求市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以及县区住建部门意见建议基础上,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形成了新《办法》审议稿。
二、框架内容
新《办法》参照《甘肃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由原来的7章48条调整为5章38条,内容主要包括总则、交存、使用、监督管理、附则5个部分。
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说明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使用范围、原则及专业术语解释等。
第二章,交存部分,主要包括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交存范围以及交存节点、原则。交存标准:70元/平方米(不带电梯)、100元/平方米(带电梯);交存范围: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通俗说就是:与住宅相连的非住宅);交存原则: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三章,使用部分,主要包括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原则、使用程序以及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部分,主要包括维修资金的续筹、房屋灭失后维修资金的退还、产权转让时维修资金的管理及财务票据管理等规定。
第五章,附则部分,主要包括办法的解释主体、有效期及实施日期。
三、修订内容
(一)删除了原《办法》第八、九、十、二十、二十三、二十九条等6个条款。
(二)删除了原《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修订为第第三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三)删除了原《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向施工单位先行支付25%工程费用的条件”。
(四)对原《办法》第十七条(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进行了细化。修订为新《办法》第十三条,主要是根据房屋性质规定了两种交存方式:一是实行网签备案的项目,在网签备案前由建设单位代为足额缴纳维修资金;二是不实行网签备案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督促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缴纳维修资金。
(五)新《办法》增加了第二十三条,明确了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有关情形。
(六)将原《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有关维修资金的续筹规定合并为一条,形成了新《办法》第十一条“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时,应当及时续交”。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内容进行了规范表述,并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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