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GSD0112/2020-00269 生成日期: 2020-04-30
文       号: 市资发〔2020〕74号 关键字:
所属机构: 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局
白银市自然资源局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全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督查检查情况的通报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0-04-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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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持续推进2017年4月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向甘肃省反馈意见中矿产资源违规开发造成生态破坏问题突出问题以及2018年12月甘肃省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市反馈督察意见中对历史遗留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作推进力度不够问题的整改,协同推进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加快构建绿色生态产业体系,以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生态文明建设,切实把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按照市政府张旭晨市长在靖远调研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时的具体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与市自然资源局组成4个联合检查组,于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18日,对全市露天开采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进行了全面督查检查,现将督查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督查检查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4月,全市共有持证矿山375个(其中部级发证3个、省级发证44个、市级发证110个,县级发证218个。靖远县96个、景泰县111个、白银区52个、平川区87个、会宁县29个),共有露天开采矿山企业328个。本次重点对除会宁县外的其他四个县区299个露天开采矿山企业(其中砖瓦粘土矿山企业97个)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进行了督查检查。本次督查检查14类139家矿山企业,其中:建筑用砂岩矿山企业21家、建筑用石料矿山企业38家、陶瓷土矿山企业4家、石灰石矿山企业17家、石膏矿山企业13家、水泥用粘土矿山企业7家、石英岩矿山企业12家、石英砂矿山企业1家、花岗岩矿山企业4家、煤炭矿山企业3家、长石矿山企业2家、凹凸棒石黏土矿山企业11家、金属矿山企业5家、水泥用大理岩矿山企业1家。
  检查组深入矿山开采区域、生产加工现场,对矿山企业开采矿种、开采规模、开采方式、生产工艺、配套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矿山生态环境问题、治理恢复等情况逐项进行了实地检查,认真审查了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等办理情况,同时核对了企业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投入、生产销售台账,在督查检查过程中,针对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治理恢复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市自然资源局暂扣《采矿许可证》1个,责令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6个,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县区分局进一步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检查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现场反馈企业,并督促立即开展整改工作。
  二、督查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督查检查发现在矿业开发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相关责任落实有待提高。矿山企业对依法开采,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主体责任认识不到位,对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和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不足,部分企业存在等待观望、投机应付思想,管理部门检查时抓的紧、日常治理恢复不持续;相关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管方面不到位,因人员、车辆等因素限制,依法督促检查不及时、不全面;县区政府对统筹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问题恢复治理措施不具体、进度缓慢。
  2、《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不规范,落实不到位。部分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三合一”方案)编制不切合实际,没有因矿因地结合实际细化编制,开发利用方案不具体、恢复治理方案不精准;部分矿山企业方案到期未及时更新修编。矿山企业在具体开采过程中,执行“三合一”方案不到位,一是未严格按照自上而下分层开采,形成高陡边坡,无法恢复治理,也存在安全隐患;二是开采过程中表土剥离不到位,对可剥离用于恢复治理的表土大部分企业没有按要求剥离集中存放;三是渣堆堆放随意,没有按照规范堆放,没有分台阶、放坡堆放,个别企业存在矿区范围外堆放现象,渣堆在恢复治理上普遍覆土厚度不够,复绿效果不明显;四是排水沟、挡土墙、拦挡坝的修筑不符合要求,有些矿山企业甚至没有对渣堆落实拦挡措施;五是开采中形成的采坑回填治理不及时,造成矿区地质环境脆弱和开采现场混乱。
  3、违法违规开采问题依然存在。检查发现,部分矿山企业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超规模开采生产,个别企业存在不按审批开采方式开采(地下开采涉嫌露天开采);个别企业没有做到持证开采,存在采矿手续到期后边办理审批手续边违规开采现象;有的企业对开采过程中发现的新增矿种没有及时办理开采手续就自行开采;有的企业在采矿权到期时不延续、不开采,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也不治理恢复,有一撤了之的思想,闭坑注销手续办理不及时。
  4、建筑用砂矿山企业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检查发现,各县区建筑用砂矿山企业生态环境问题较其他矿山企业严重,存在采坑过深、采坑回填不及时,有些企业直接将采坑作为沉淀池或蓄水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个别采砂企业侵占河道、影响行洪,存在安全隐患;大部分采砂企业存在多点随意开采、超核定生产规模开采的问题。
  5、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账户建立和计提没有做到全覆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退还工作滞后。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和《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管理办法》,矿山企业应按照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进度安排计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基金。检查发现,部分矿山企业未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账户或已建立了基金账户但未按照恢复治理方案确定的资金足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部分县区将企业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统筹使用,未及时退还给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截至目前各县区仍有854.85万元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未退还到位。
  (二)督查检查发现在生态环境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环保手续不齐全。一是部分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取得了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配套建设的破碎生产线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已投入调试运行;二是部分矿山企业开采及破碎项目建设规模、地址与环评批复不符,实际开采规模超过环评相关要求;三是部分矿山企业开采及破碎项目已建成运行多年,仍未开展环保竣工自主验收。
  2、环保“三同时”落实不到位。一是部分矿山企业未严格按照环评资料及其批复,规范建设开采、破碎、运输等产尘节点的抑尘洒水、喷雾或道路硬化等环保设施;二是部分矿山企业主体工程运行,配套的环保设施闲置,或环保设施未及时检修,不能正常运行等情况。主要有布袋除尘器布袋破损、喷淋设施管道断裂、沉淀池防渗层破损、上料口和破碎设备防尘罩密封性较差等问题;三是矿山开采未规范设置废渣场、排土场,未配套建设挡渣(土)墙、排水沟。同时未对废渣场、排土场及产品场采取抑尘措施,生产区扬尘严重。
  3、物料堆场不规范。部分矿山企业开采区域的废渣、排土,破碎区域的产品随意堆存,涉及区域大,堆场多。部分易起尘堆场,未采取抑尘措施,导致厂区积灰较厚,道路扬尘严重。
  4、危险废物管理不到位。部分矿山企业车辆较多,产生的废机油未规范收集、未规范建设站房贮存,导致厂区内废机油随意储存于桶内露天堆放,存在遗撒现象。
  5、环保档案管理不规范。部分矿山企业未建立环保档案或档案资料不齐全,环保人员流动性大,环评审批、环评验收、监测报告、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等资料遗失或无法提供。
  三、整改要求
  为了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统筹推进历史遗留和新建矿山的生态环境问题的综合治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要求,督促矿山企业坚持“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边复垦”的原则,落实保护与治理的主体责任,根据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及市纪委《关于对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历任(任中)审计中非法开采破坏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力问题整改监督工作方案》(市纪办发〔2020〕24号)精神,为切实完成环保督察指出问题的整改任务,现就这次督查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及今后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等工作提出如下整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大宣传教育和整改力度。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及矿山企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绿色发展,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各相关部门和矿山企业都要切实担起责任,认真履行权利义务,加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力度。对这次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县区监管部门都要对标对表,举一反三,明确整改措施,靠实监督管理、执法查处、复查复验责任,确保在7月底前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和市生态环境局。
  (二)部门联动,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联合监管机制。要在市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水务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加强配合协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联合督查检查,督促矿山企业依法规范开采、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根据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双随机一公开”相关要求,县级联合排查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市级联合督查核查每年不少于1次,真正构建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
  (三)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矿山企业超层越界、超生产规模开采、未按开采方式开采等违法行为;对采矿许可证到期正在办理延续手续的,严禁企业无证开采;各县区要对矿山企业开采过程中发现的共生和伴生的矿种,督促企业依法办理新增矿种开采手续;对到期采矿权,督促企业在完成环境恢复治理任务的同时,及时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或注销手续。对督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要通过暂扣、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等措施,依法进行整治,真正做到查处一案,震慑一片的教育作用,对监管中失职失责的工作人员区分情况,依纪依规予以追责问责。
  (四)严格落实方案,切实履行法定义务。矿山企业要严格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范开采,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要严格做到自上而下分层开采。严格对照环评资料和审批文件及批复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做到“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还清历史欠账、不欠新账,实现矿区环境修复动态化。露天采场、废石场、尾矿库、塌陷区以及闭坑采区等场地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应与周边自然环境和地貌景观相协调;对废石、尾矿分类处置,降低环境污染。
  (五)落实主体责任,构建矿业开发环境保护新格局。一是规范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破碎、筛分生产线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及时报请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二是规范建设开采扬尘污染防治设施。露天开采规范建设洒水降尘或水炮喷雾设施,开采需要表土剥离的,剥离后表土要堆存有序,并采取水土流失防护措施,表层熟土用于土地复垦或土壤改良。大风期间停止矿石开采或土石方开挖作业;三是规范建设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废土(渣)场规范建设水炮喷雾、块石压覆、苫盖抑尘网等设施,防止粉尘弥漫影响环境质量;四是规范建设厂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对于居民集中生活区周边和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的矿山,矿石加工区、中间料库、储存区等厂房要实现全封闭。对矿区道路进行路面硬化或采用砾石路面,或配备洒水车,并设专人维护及清扫,防止粉尘弥漫影响环境质量。渣土及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加盖篷布,进出厂区运输车辆100%冲洗,防止粉尘扬撒影响环境质量;五是规范建设破碎、筛分生产线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对上下料口、转运皮带采取封闭、洒水喷雾降尘、加设布袋除尘装置等设施。对破碎、筛分产品建设水炮喷雾、块石压覆、苫盖抑尘网等设施或堆场围栏,确保粉尘低于排放标准,防止粉尘弥漫影响环境质量;六是规范建设沉淀池或废水收集设施。生产废水规范收集至沉淀池,提高水循环利用水平,沉淀污泥用于生态环境恢复或规范处置。生活污水泼洒用于矿区道路或厂区降尘,排泄物设置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或旱厕堆肥处理;七是规范建设挡土(渣)墙、排水沟。严格对照环评资料和审批文件,对矿区的排土场、废渣场规范设置,并建设挡土(渣)墙、排水沟;八是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间,对矿区车辆产生的废机油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九是规范选用低噪隔音设施,矿山开采及破碎、筛分生产线选用低噪声、隔振与减振、隔音降噪设备,保证厂界噪声低于排放标准;十是规范自主或申请环保竣工验收,落实大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措施后,自主或申请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保竣工验收,并备案或取得环保验收批复。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对生产工段建立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强化职工环保法律法规培训。建立完善规范环保台账、档案资料,一厂一档规范管理。
  (六)加强采砂监管,规范河道采砂。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建筑用砂矿山企业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问题,加大监管力度,依法规范采砂企业。一是采砂企业要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有序开采,严禁无序、多点开采;二是相关部门要督促采砂企业及时回填采坑,严禁将采坑直接用作沉淀池或蓄水池,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隐患;三是督促企业及时办理扩大生产规模相关手续,在扩大生产规模未批复前,严禁企业超规模开采;四是涉及河道采砂的,按照《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要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移交水务部门管理。
  (七)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退还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建立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返还相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资办函〔2019〕251号)精神和国家审计署2019年度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有关要求,各县区务必要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清退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将退还的保证金转存为恢复治理基金,用于已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同时各县区要督促未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的矿山企业尽快设立基金账户,已设立账户的,督促矿山企业尽快按照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足额缴存基金并按照年度计划及时提取基金开展恢复治理,确保于6月底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账户建立的全覆盖。

  

    白银市自然资源局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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