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为白银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协调;各责任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信息公开;信息中心协助办公室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内容的刊载、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并根据网站检查结果提出信息公开的意见建议;局办公室监督信息公开的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范围
1.主要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班子成员简历分工、办公地点、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组织机构信息。
2.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公报、非涉密自然资源基本数据和统计信息、各类非涉密规划、计划等。
3.制定规范性文件、重大政策措施和编制重要规划过程中,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4.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要件、程序、期限及办理结果。
5.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治理情况。
6.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
7.执法监察种类、依据、程序以及处理结果等。
8.局领导活动、讲话,局重要活动、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部署情况。
9.行政收费项目及依据、标准。
10.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11.人事任免,公务员考试录用等人事管理信息。
12.自然资源管理招投标信息。
13.投诉、举报途径。
1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公开方式
1.“白银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白银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子站(https://www.baiyin.gov.cn/byszrzyj/index.html);
2.“白银市自然资源局”微信公众号、“白银自然资源”头条号、“白银自然资源”微博及“白银自然资源”抖音号;
3.其他: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176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43-8221545
传真号码:0943-8221545
邮政编码:7309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应填写《白银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白银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白银市自然资源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白银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白银市自然资源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所需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有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规定的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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