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应持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甲级或乙级资质证书,禁止超资质等级承接检测业务,严禁转包、违法分包检测项目。
二、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活动,保证检测质量,对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检测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向被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并上传至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https://www.qgfljg.cn/)。
三、在银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单位要严格执行事前报告制度,于检测活动实施前十日内,向属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资质信息及相关材料(见附件)。
四、检测单位开展检测活动前,应当主动向被检单位出示检测资质证书、现场检测技术人员身份信息、仪器校准信息等,接受被检单位核验。
五、检测单位开展检测活动时,应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全面检测,不得以部分检测代替整体检测,不得漏检项目。
六、检测单位在检测活动中发现雷电防护装置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七、检测单位必须统一使用《甘肃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模板编制检测报告。
八、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检测单位,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公告自2025年3月24日起施行,由白银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8611726(市级、白银区)、5973785(靖远)、5933813(景泰)、3224900(会宁)、6622768(平川),监督举报电话:8611726。
白银市气象局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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