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00000000000000/2026-187056 生成日期: 2026-03-18
文       号: 关键字: 工伤,费率,保险,办法,行业
所属机构: 白银市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白银市人民政府
《甘肃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省人社厅
发布时间:2026-03-18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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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我省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出台《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26〕93号)。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化健全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体系,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要求,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制定出台本办法。本办法建立行业差别费率与用人单位浮动费率相结合的科学机制,推动完善工伤保险费率体系,强化工伤保险分散企业用工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功能。

二、政策依据

本办法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甘人社通〔2023〕38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工伤保险工作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甘肃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共18条,主要围绕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框架下的费率核定、浮动管理两大核心环节,明确适用范围、基准费率标准、特殊主体费率规则、费率浮动机制及争议处理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构建差异化行业基准费率体系

本办法适用范围覆盖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及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划分8类行业,基准费率从一类行业的0.2%到八类行业的1.9%逐级递增,构建匹配行业风险差异的费率体系。

(二)规范特殊情形,明确专项费率核定规则

针对跨行业经营、工程建设项目、劳务派遣、基层快递网点、“老工伤”人员统筹等特殊参保情形,制定专项费率规则:

1.跨行业经营用人单位按就高原则确定适用费率;

2.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合同总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

3.劳务派遣用工遵循风险跟随用工原则,多行业派遣用工的可按多数用工所属行业或加权平均方式核定费率;

4.基层快递网点统一按二类行业(0.4%)核定费率;

5.“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用人单位无预留资金的,可通过上调用人单位费率分担基金支出压力。

(三)深化动态调整,压实费率浮动管理机制

省级层面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动态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全面实行浮动管理,每2年开展一次浮动调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工伤发生率、基金使用情况,对参保单位工伤风险进行全面评估,确定费率浮动档次。浮动费率标准为:一类行业仅可上浮,浮动档次为基准费率的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可上下浮动,上浮档次为基准费率的120%、150%,下浮档次为基准费率的80%、50%。

(四)明确例外规则,规范争议处理渠道

职工因抢险救灾认定工伤、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发认定工伤两类情形,不计入用人单位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的计算范围;用人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新核定,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明确实施时限,做好政策衔接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本办法施行前我省有关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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