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00000000000000/2025-173164 生成日期: 2025-12-19
文       号: 关键字: 中试,项目,基地,安全,建设
所属机构: 白银市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白银市人民政府
《白银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5-12-19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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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白银市化工中试基地建设和中试项目管理,构建更加健全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加快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我市转化落地,推动化工产业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制定《白银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础,学习借鉴兰州新区、安徽省、江苏省、岳阳市、眉山市等地的《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化工产业发展实际,形成《白银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4章34条。

(一)总则。明确出台《办法》的意义是为了规范我市化工中试基地、中试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构建更加健全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技术先进、风险可控、符合产业发展需求、资源要素合理利用的原则。对化工中试、化工中试基地、化工中试项目、基地运营单位、中试单位等进行了定义。

(二)中试基地管理。中试基地须在省政府认定的与试验所承担试验项目工艺安全风险等级一致的化工园区内建设,符合化工园区发展规划。中试基地内不得建设工业化生产项目和工业化生产装置。中试基地的新建、改建、扩建,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中试基地应当由独立法人单位或科研机构实施建设并负责运行管理,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中试基地应具备完善的水电气供应、污染防治、应急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并符合相关规定,满足中试项目安全运行需要。中试基地应具备一定的中试设备,能够提供数据模拟、应用场景、工艺改进、样品试产等条件。基地运营单位承担安全环保管理责任,负责中试基地的日常管理,中试单位应当在基地运营单位的统一管理下认真履行安全环保主体责任。

(三)中试项目管理。中试项目试验的产品、技术、工艺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产业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中试基地内建设中试项目,项目备案方面,由中试单位向基地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由中试基地运营单位审核并报园区管委会备案;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中试项目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由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安全生产方面,中试项目实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制,中试单位参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其他方面,涉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企业内部建设中试项目的,项目备案方面,由中试单位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园区管委会审核备案;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中试项目的原材料、工艺、设备等发生改变,导致排放物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环评手续;安全生产方面,对生产有影响的中试项目,原则上不得与在役生产装置在同一个建(构)筑物内。中试项目与基地内其他装置、建筑之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试装置规模一般不超过小试规模的30倍。单个中试项目自核准、备案后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建成投运后运行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中试项目所用的原辅料应按照相关法规、规范进行采购和储存。中试项目应当进行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反应工艺危险度不得高于3级。中验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的规定。中试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销售台账。中试项目运行期满或中途停止运行的,设施予以拆除或封存停用,并将有关情况向原核准、备案部门说明。

(四)附则。《办法》适用于白银市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建设,不适用于实验室研究和工业化生产项目。《办法》试行期2年,试行期间,国家、省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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