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0013911479M/2022-00004 | 生成日期: | 2021-05-19 |
文 号: | 市农发[2021]111号 | 关键字: | 农民,成员,合作社,社,示范 |
所属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时 效: | 有效 |
白银市农业农村局 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白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白银市财政局 白银市水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 白银银保监分局 白银市林业和草原局 白银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05-19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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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发〔2021〕111 号 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 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税务局、林草局、供销合作社: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充分征求市场监管、发改、财政、水务、税务、银保监分局、林草、供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通过市司法局审核,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白银市农业农村局 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白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白银市财政局 白银市水务局 白银市税务局 白银银保监分局 白银市林业和草原局 白银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年5月19日 白银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 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示范社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白银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评定及监测合格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 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认定、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农民合作社自愿申请、乡镇政府初审报送、县级审查核实、市级复检评定、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 第二章 标 准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和联合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3.有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结合本社实际情况制定并经全体成员表决通过的合作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能认真执行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和参会人员签名。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核算,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制定明确的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度,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2.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编制账务《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向成员公布、接受成员质询。 3.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依据充分。 4.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5.各级政府项目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要平均量化到每位成员账户。 6.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150万元以上。 2.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40万元以上。 3.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6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120万元以上。 4.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模:农民用水户达到8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400亩以上。 (五)服务成效显著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达到50%以上。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明显,成员收入高于本地农户平均收入10%以上。 2.从事一般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60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3个以上。 3.农机服务类合作社成员达到6人以上,年均农机服务面积达到6000亩以上,丘陵山区达到4000亩以上。 4.从事种苗花卉、特色林果、林下经济的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20人以上,年营业收入达到60万元以上;从事造林、公益林和生态林保护等服务的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20人以上,年度造林达到800亩或管护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 5.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 (六)产品(服务)质量优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相关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鼓励农民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制度。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 2.未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没有发生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集资等不法活动。 3.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未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 第三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材料包括:据实填写申报书;并提供农民合作社注册登记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质量标准认证证书复印件;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资料复印件;合作社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第七条 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具体申报程序为: (一)农民合作社自愿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报市级示范社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由乡镇政府初审后报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二)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水务、林草、供销社等部门成立工作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并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意见,无异议后,以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推荐上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附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四章 评 定 第八条 市级示范社原则上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九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具体评定程序为: (一)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成立复核工作组,对推荐的市级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复核,对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提出评审情况报告和市级示范社候选名单。 (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市联席会议,对评审情况报告和市级示范社候选名单进行研究审定,审定后在白银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三)对公示有异议的农民合作社,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白银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并公布名单。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对市级示范社中符合省级示范社标准的,可按合作社经济实力情况依次推荐评定省级示范社。 第十一条 申报有关部门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各类项目。 第十二条 向银行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推荐享受贷款、担保、保险等便捷服务。 第十三条 推荐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农产品交易会及各种博览会和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在全国开设的展示销售活动。 第六章 监 测 第十四条 市级示范社实行两年一次的动态监测评价制度。 (一)市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的3月20日前,将本社发展情况报所在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材料包括:市级示范社发展情况统计表,示范社成员产品交易、盈余分配、财务决算、成员增收、涉农项目实施等情况,享受税费减免、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情况。 (二)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水务、林草、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对市级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形成市级示范社的运行状况分析报告,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市联席会议,对市级示范社的运行监测情况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 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社,以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文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从市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级示范社及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市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合作社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评定、监评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白银市农牧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农牧发〔2014〕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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