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自然损耗定额”的规定? | |
信息来源:市粮食和储备局
发布时间:2022-07-28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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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央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为,原粮: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油料: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2%;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3%(不得按年叠加)。食用植物油: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08%;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12%(不得按年叠加)”。 本条规定了中央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粮油储存损耗的大小反映粮油仓储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粮油仓储单位的经营效果和经济利益,加强粮油储存损耗管理是粮油仓储业务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条按照原粮、油料、食用植物油的类别,分别规定了储存6个月以内、6-12个月、12个月以上,中央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并强调,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某一标准,明确“不得按年叠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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