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粮食储存问题
信息来源:市粮食和储备局
发布时间:2023-11-2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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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5年,稻谷和玉米3年,食用油脂和豆类2年”。

粮食籽粒是生命体,储存过程中因为自身生命活动,会有水分和干物质的消耗,产生一定的保管损耗和品质劣变属于客观现象。根据粮食储存的一般情况,《办法》提出了常规储存条件下的正常储存年限,用以指导粮库合理安排在库储存时长和出库计划,同时有利于常储常新。

实际工作中,粮食轮换或销售出库以质量检验结果为依据,以正常储存年限为参考。因此,达到或超过关于粮食储存问题正常储存年限,不能直接用来判断粮食品质好坏。

“超过规定年限后,不能再作为粮食出售”的说法不准确。出售粮食的用途包括食用、饲用或其他工业用粮,根据有关质量情况确定用途和销售去向。不适合食用的粮食禁止流入口粮市场。我国仓储粮食有自然损耗定额(2‰以内),粮食保管工作为节粮减损做了很大贡献。近年来,我国粮食仓储保管条件不断改善,储粮技术水平日益提高,有效保障了储粮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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