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如何规定?
信息来源:市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发布时间:2024-11-20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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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本数)的餐饮店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对小于300平方米的餐饮店主动申请办理的,属地消防救援机构予以办理;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餐饮店,进行扩建、改建、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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