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白银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7-26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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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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