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22〕95号 2022年6月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白银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白银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市党委、政府工作安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22〕36号)要求,为扎实推进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迅速组织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全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城市房屋“两违”清查,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杜绝此类现象发生。
二、工作任务
(一)集中力量,扎实开展“百日攻坚行动”
各县区要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攻坚行动”,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各县区要对照完善“百日攻坚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压实产权人、乡镇街道、行业部门各方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农村工匠等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经营、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二)突出重点,全面开展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各县区要对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城市房屋“两违”清查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突出酒吧、网吧、餐饮、旅馆、影院、农家乐、小饭桌、教育培训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文旅设施、宗教活动场所、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各县区可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本辖区排查具体范围,确保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排查内容。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包括建筑地址、产权人、使用人、房屋用途、建造年代、建筑层数及面积、结构类型等,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突出自建房选址安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以及违法违规改扩建、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擅自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行为等方面)、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
3.排查方式。要组织产权人自查、部门和街道(乡镇)核查,县级复核、市级督导,专业技术力量参与,逐户逐栋排查采集信息,填写《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建立全市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信息。组织排查、核查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省住建厅组织编制的《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自查手册》《经营性自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统一标准,科学规范的对隐患进行初步判定。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共同参与开展排查、鉴定等工作。
(三)分类施策,彻底整治风险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各县区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评估鉴定,街道(乡镇)、县区逐级建立自建房安全隐患问题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实施分类整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一户一策、一栋一策”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设置警示标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确保危房不住人、不经营、不使用,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要落实专人负责,动态跟踪监管;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及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对发现不符合经营场所安全要求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该整改的整改,该关停的关停。
(四)严格执法,切实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存在违法违规审批、违法建设问题的自建房严禁用于经营活动。
2.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并报告辖区乡镇(街道)。严格落实乡镇(街道)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消除。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未批先建、批少建多、擅自改建加层(夹层)、违规拆除承重结构、安装影响建筑安全的设施、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房屋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4.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县区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要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制度,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三、时间安排
(一)百日攻坚阶段。2022年6月底前完成对所有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排查;2022年7月底前完成重点区域、重点公共场所的经营性自建房和违规改扩建自建房的排查。2022年8月底前完成对排查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鉴定为D级危房)经营性自建房的整治,确保不发生房屋倒塌安全事故。
(二)全面排查阶段。各县区在百日攻坚行动的基础上,应适时进行“回头看”。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所有经营性自建房排查,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的排查。
(三)全面整治阶段。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时同步开展整治工作。2022年年底前完成对所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鉴定为D级危房)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隐患整治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成立了“白银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县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住建局牵头统筹协调,各县区主抓主责,各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做好各自行业内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和责任,统筹安排经费、人员,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市委宣传部负责专项整治行动中的新闻媒体报道和舆论引导。市信访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中的维护社会稳定和涉访问题化解。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工信局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民宗委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的相关工作。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市财政局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市水务局负责指导水利系统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指导用作商贸流通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文广旅局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落实国务院安委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实施意见》(甘发〔2022〕6号)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靠实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压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消除安全责任盲区,做到层层负责、岗岗有责、人人担责,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全覆盖。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排查数据信息、结果的共享互认、移送处理、联合执法等工作,形成事前沟通、事中协作、事后反馈的工作机制。
(四)强化支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力量作用,组织动员行业内相关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各县区要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五)强化督促指导。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属地工作进展的督促指导,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数据不真、隐瞒不报的,予以督办通报;对推进不力的,予以约谈;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各县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督促专项整治工作,推动纳入同级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范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抽调相关部门人员成立督查组,采取定期调度、明察暗访、实地检查等形式,对各县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专项督查评估。
(六)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区政府要多渠道广泛宣传,使全社会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强化正向引导和反面警示教育,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使广大群众支持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不搞“一刀切”,让排查整治既有“力度”,也有“温度”,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请各县区于2022年6月10日前将本地区领导小组成立情况、联系人信息和实施方案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自2022年6月起每月底前报送工作总体进展情况,“百日攻坚行动”期间每周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及隐患台账。
附件: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
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
1.基本情况 | |||||||||||
地址 | 省 (市、区 )市 (州、盟 )县 (市、区、旗 )乡 (镇、街道 )村 (社区) 组路 (街、巷 )号栋 | ||||||||||
产权人 (使用人) 姓名 | 身份证号 | ||||||||||
房屋用途 | □经营性自建房 (是否同时自住□是□否) | 具体用途包含 (多选) □餐饮饭店□民宿宾馆□批发零售 □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生产加工 □商务办公□农贸市场□宗教场所 | □休闲娱乐□教育培训 □仓储物流□出租居住 □其他 (请填写具体用途) | ||||||||
□其他自建房 | |||||||||||
土地性质 | □国有土地 ( □居住用地□商住用地□商业用地□国有非建设用地□其他) □集体土地 ( □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集体非建设用地□其他 ) | ||||||||||
所在区域 | □城市建成区 ( □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工业园区) □建制镇□集镇 ( 乡镇政府所在地) □其他 | ||||||||||
□人员密集场所周边 ( □学校周边□医院周边□商贸市场周边□其他 ) | |||||||||||
房屋基本信息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建成时间 | □建造年代 ( □1980 年及以前□1981-1990年□1991-2000年□2001-2010 年□2011-2015 年□2016 年及以后 ) □具体年份:年 | ||||||||||
2.建设情况 | |||||||||||
设计方式 | □有专业设计 (或采用标准图集) □无专业设计 (未采用标准图集) | ||||||||||
建造方式 | □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造□建筑工匠建造□自行建造□其他 | ||||||||||
结构类型 | □砌体结构 ( □预制板□现浇板□木或轻钢楼屋盖□石板或石条) □底部框架-上部砌体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 (竹) 结构□土木/石木结构□混杂结构□窑洞□其他 | ||||||||||
改扩建情况 | 是否改扩建:□是□否改扩建次数:次 | ||||||||||
改扩建内容(多选) :□加层□加夹层□加隔墙□减柱□减隔墙□建筑外扩□其他 | |||||||||||
是否装修:□是□否装修是否改变主体结构:□是□否 | |||||||||||
3.管理情况 | |||||||||||
已取得的行政许可 (多选)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宅基地批准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 (工商执照) □经营许可证 (经营许可行业: ) □以上手续均无 | ||||||||||
违法建设和 违法审批 | □是□否 | □违法建设 ( □违法占地□违法新建□违规改扩建□违规改变用途) □违法审批(□违法用地审批□违法规划审批□违法建设审批□违法经营许可) | |||||||||
4.排查情况 | |||||||||||
结构状况 | □无变形损伤 | □有变形损伤,具体部位:□墙体□梁柱□地基□屋面□楼板□其他 | |||||||||
初步判定 |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暂未发现安全隐患□存在一般安全隐患 | ||||||||||
安全鉴定 | □是□否 | 鉴定机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鉴定时间 | 年月日 | 鉴定结论 | 房屋安全等级:□A级□B级□C级□D级 | ||||||||
5.整治情况 | |||||||||||
整治措施 | □管理措施 (多选) | □停止使用□停止经营□封控警示□人员撤离□其他 | |||||||||
□工程措施 | □拆除重建□维修加固□其他 | ||||||||||
□违法建设查处(多选) | □全部拆除□部分拆除□补办手续□罚款□没收□其他 |
填报人 (签名) :填报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