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15 05:42:57

市政办发〔2024〕40号    2024年5月1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白银市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白银市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落实全省文化旅游发展大会精神,进一步激发文化旅游产业内生动力,助推白银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引客入甘”补贴实施办法》(甘文旅厅办字〔2020〕95号)、《关于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市委办发〔2023〕34号),结合白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扶持奖励对象

第一条本办法扶持奖励对象为白银市内、市外经营者在白银市从事文化旅游业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二章引客入银奖励

第二条组团奖励。组织接待市外游客来银旅游的旅行社,累计达到500人次(含)以上一日游的旅游团队,凭A级景区门票发票、支付凭证、电子合同,给予每人10元补贴;累计达到500人次(含)以上过夜游的旅游团队,入住市、县(区)酒店或已登记民宿,给予每人20元补贴。

第三条年度奖励。组织接待市外游客来银旅游的旅行社,年度累计接待过夜游客总人数达到1000人次(含)、2000人次(含)以上的,在“第二条”奖补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奖励;组织接待市外游客来银旅游的旅行社,年度累计接待游客达到5000人次(含)、1万人次(含)(以申报材料最终核定人数为准)以上的,除享受以上奖补外,再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奖励。

第四条冬春奖励。对每年11月1日(含当日)至次年3月31日(含当日)期间,旅行社冬春淡季组织接待市外游客来银旅游,按照“第二条”的标准上浮50%奖补。

第五条节会赛事奖励对在白银市范围内组织的非政府节庆活动,市外人数达到200人次(含)以上,在银住宿1晚以上,且在省级以上媒体投放宣传报道不少于5条的,对主办方投入的宣传营销、运营管理、设施搭建等费用,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文化活动和体育赛事,根据单项活动组织规模、级别、绩效、影响力和活动安全性等综合评估情况,对承办省级及以上文化活动和体育赛事的承办方,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万元补贴。对各级各类在银组织举办的节会赛事,参赛参会人员均可享受4A级重点景区(黄河石林、水岸三合、大坪凤园花海)免费门票各1张。

第六条研学旅行奖励。对年度累计组织市外2000人次(含)以上来银开展研学旅行活动的,年终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

第七条平台引流奖励。市外游客通过携程、途牛、美团、飞猪、同程、去哪儿网等旅游OTA平台、APP预订并入住白银市内酒店,年累计5万人次(含)以上,一次性给予相关平台5万元奖励。通过以上平台、APP预订白银市景区门票、文旅商品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一次性给予相关平台5万元奖励。

第三章  贷款贴息补贴

第八条贷款贴息补贴。鼓励企业加大文化旅游产业项目投资,对当年贷款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主要用于完善旅游景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新业态消费场所或依托旅游景区建设具有文化观赏性、旅游体验性、消费参与性等文旅项目。项目建设期内,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实施进度,按贷款到位资金利息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旅游品牌创建奖励

第九条A级景区创建奖励。对本年度创建的国家3A、4A、5A级景区,经认定,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星级饭店等级评定奖励。对本年度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8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全域旅游创建奖励。对本年度创建的省级、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休闲街区、夜间消费区的县区文旅主管部门,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本年度评定的全国红色旅游创新融合发展示范区,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本年度评定为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乡村旅游品牌奖励。对本年度评定的市级乡村旅游示范村(镇)、省级乡村旅游示范村(镇)、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村镇,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对本年度评定的丙级、乙级、甲级旅游民宿,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五章文创产品研发生产奖励

第十三条文创产品评比奖励。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市级(含)以上且与白银文旅相关的文创产品评比、创业创新大赛等评选活动,对于成功举办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四条文创产品研发奖励。鼓励和支持文化文博单位、文创企业研发生产具有本地特色的文化创意产品,对于获得注册商标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对于研发生产具有本地特色的数字化文旅产品且投入运营、效果良好的(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审核认定),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万元奖励。对以白银本地文化旅游资源为题材,本年度开发的文化创意产品,当年销售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年销售额2%的奖励;当年销售额达到4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年销售额3%的奖励;当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年销售额4%的奖励。

第十五条文创产品大赛奖励。鼓励和支持文化文博单位、文创企业参加国家和省级文创旅游商品大赛。对当年在国家级文旅部门举办的文创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文创旅游商品企业(团队)或个人,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在省级文创旅游商品(创业、创新)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或个人,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

第六章文旅人才培育激励奖励

第十六条文旅专业人才奖励。鼓励旅游大类相关专业、文化产业管理、艺术设计及表演艺术类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到白银文旅企业就业,经审核认定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博士研究生10万元、硕士研究生5万元、“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全日制本科生2万元、其他高校全日制本科生1万元补贴(以上要求服务期为5年及以上,服务期内调动或离开工作岗位的全额退还)。

第十七条导游人才奖励。对取得高级、中级、初级导游证,与白银市旅行社订立劳务合同,服务期在三年(含)以上,且在一线服务的导游,一个自然年度内带团天数超过100天(含)以上,带团来银游客超过500人次(含)以上,且无投诉等问题发生的高级导游、中级导游、初级导游,年终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3000元奖励。对与白银市旅行社订立劳务合同的导游,当年考取高级导游证、中级导游证的,年终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奖励。

第十八条文旅技能大赛奖励。在全省文化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个人或集体,一次性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在全国文化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个人或集体,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含)以上文旅部门授予的旅游服务之星、群星奖、优秀导游、优秀讲解员、酒店餐饮标准化管理人员、非遗传承人、乡村文化旅游能人等,国家级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省级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

第七章  文旅宣传营销奖励

第十九条会展宣传奖励。对自主赴省内外参加政府或行业组织举办的各类与文化旅游相关的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宣传推广会、招商引资会的(不包括统一参展活动),给予展位费1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高于1万元。

第二十条参会参展补贴。鼓励文化旅游企业主动“走出去”开展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宣传推广和对外交流合作。参加省、市文旅部门组织或委派的市外文化旅游展会、展览活动的,参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差旅费标准,给予交通、住宿差旅费补贴。

第二十一条媒体平台宣传奖励。运用图文、视频等形式在头部新媒体平台宣传推广白银文旅的作品,阅读量超过800万、点赞量超过30万的,每部作品一次性给予作者5000元奖励。对打造文旅IP,成为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文旅“爆点”,一次性给予创作者2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文化艺术创作奖励。以文学、音乐、舞蹈、美术、摄影、戏曲、影视、设计等艺术形式展示推介白银文旅资源和发展成就的作品,参加国家级比赛获得个人或集体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8000元、5000元奖励;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个人或集体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扶持奖励资金由市文广旅局申报预算,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保障,扶持奖励资金每半年申报一次,每年3月、9月最后一周申报。市财政局据实拨付资金,保障及时兑现,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申报扶持奖励的文旅企业或个人应按本办法要求,准确如实提供申报材料,配合市文广旅局等有关部门完成审核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扶持奖励资格:

1.经查实,由于企业或个人行为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2.经查实,对于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扶持奖励资格,在行业内予以通报批评及媒体曝光,并提供给有关部门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3.当年因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安全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非法生产、偷漏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

4.当年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和因旅游服务质量引起重大投诉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条款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6.存在其他取消扶持奖励资格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白银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白银市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试行)》(市政办发〔2020〕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