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15 05:39:19

市政办发〔2024〕39号  2024年5月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白银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2024--2026年)》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白银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2024--2026年)

为抢抓国家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机遇,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着力解决全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1〕10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决策部署,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紧扣“人人有房住、房子有人住、人人住好房”的目标,进一步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到2026年底,全市构建起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满足群众住房保障需求,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负责”的原则。各县区政府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责任主体,负责所辖区域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并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做好政策落实、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

(二)坚持“拓宽途径,扩大需求”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各县、区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创新工作机制,鼓励企业专业化、规模化经营。

(三)坚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细化工作举措和进度要求,坚持将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审批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三、目标任务

全市要利用三年时间,通过采取新建、存量房改建、改造等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不断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机制,逐步改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2024-2026年期间全市要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0000套(间),其中:2024年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840套(间),2025年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160套(间),2026年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000套(间)。

四、工作内容

(一)引导多主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二)多渠道筹集房源。鼓励通过盘活存量资源方式筹集房源,将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公寓、单位宿舍、人才公寓及政府闲置住房、安置房等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将库存商品房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探索国有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入股等方式收购“卖旧买新、以旧换新”的房屋,实施室内改造和家电设备更新后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三)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机制

1.实行项目认定制度。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行“先申报认定,后纳入计划”的工作机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应取得项目认定书。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由投资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联合审查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授权牵头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2.强化项目运营管理。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属地住建部门统一管理,运营管理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与专业租赁住房企业合作运营。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可自持运营或委托第三方运营。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租赁管理、动态监督及修缮维护。(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3.健全房源分配机制。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时不得同时享受白银市公租房保障。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配租,也可以向有需求的单位集体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统一收集申请对象的资料并向所在地住建部门提交,各县区住建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由运营管理单位根据审核认定结果进行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应当对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人才引进项目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及环卫、公交、快递等为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行业企业职工适当倾斜。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交易或变相销售。(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4.建立项目退出机制。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过程中,因不符合审批条件确实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或因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灭失的,可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经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由原项目认定书发放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注销认定书。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注销后,需及时抄送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项目退出后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白银监管分局)

(四)提高项目手续办理时效。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住建部门负责汇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项目建设、管理、运营方案,审查通过后,授权由牵头部门出具项目认定书,相关部门直接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五)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紧紧围绕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0000套(间)的目标任务,强化用地保障,用好用足国家、省上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支持等政策,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前提下,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闲置存量房屋、新增建设用地等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在住宅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总套数的比例不做具体要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六)加大财政、税费、金融、住房公积金、水电气价格等政策支持力度。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补助资金支持,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引入有实力企业采用股份合作等方式解决项目建设资金缺口,实现项目资金平衡,多措并施确保建设、运营可持续。支持承租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公积金中心、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白银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白银监管分局)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作。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级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对重大事项进行研究部署。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强化督促指导,及时研究、统筹解决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督导检查。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缓慢的进行提醒、督办。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解读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发掘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典型做法,加强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各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关注,形成多方参与、广泛支持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