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15 05:55:34

市政办发〔2024〕52号    2024年6月1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白银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白银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聚焦聚力抓项目促投资,规范有序推动全市重点项目的实施,切实发挥重点项目对经济的支撑拉动作用,根据《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发〔2010〕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在本市境内建设且符合国家政策投向和发展规划,达到一定投资规模,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正式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全市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具备建设条件的重大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预备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划和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力争当年能够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按照分级负责、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动推进的原则,建立市重点项目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一)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市重点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承担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发展改革、财政、工信、教育、科技、民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草、文广旅、体育、统计等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为市重点项目提供支持,积极保障项目建设需要,做好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各县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是本县区、本行业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协调服务的责任主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负责市重点项目筛选申报、工程促建、跟踪督导,并积极协调征地拆迁、审批报建、外部配套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谋划储备

第五条建立重点项目谋划机制。紧盯国家和省政策投向,抢抓国家重大战略和政策机遇,围绕政策投向、国家重大战略和政策机遇高标准、高质量谋划包装项目;着眼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优化调整、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积极谋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的高质量项目。

第六条加强重点项目储备管理,推进项目转化实施。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全市重点项目储备库,各县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本行业重点储备项目的策划、包装和引进工作,及时申报符合规模标准和储备条件的项目。

(二)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审核后纳入市重点储备项目库,并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进行分类管理、动态跟踪、滚动更新。

(三)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每年年初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市级和县(区)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市级和县(区)级重点项目谋划策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材料编制审查费及与项目前期工作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四)各县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本县区、本行业重点项目储备前期工作,促进项目开工建设。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等,及时调整市重点项目储备库,对全市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力、带动力的项目,及时纳入市重点项目储备库,对前期工作推进缓慢,资金筹措困难等项目及时清理出库。

第七条每年新增的市重点项目原则上从市重点项目储备库中筛选申报。

第三章  申报与确定

第八条市重点项目申报范围:我市境内实施的国家、省上重大建设项目。

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交通设施、水利设施、能源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产业化项目。包括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重大产业化项目。

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包括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就业、保障性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及农村饮水安全等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

生态环保项目。包括污水污泥处理、垃圾处理、林业园林、防洪、河道综合治理等重大生态环保项目。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骨干项目。

第九条正式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取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已备案或核准。(二)项目建设资金有保障。(三)项目所在地投资、建设环境良好。(四)前期手续基本完备并具备开工建设条件。(五)预备项目在当年开工建设,调整为正式项目。

第十条市重点项目每年申报一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重点办根据国家投资导向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点研究提出当年市重点项目规模标准和申报条件。

(二)市直有关部门、县(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和中央、省在银大型企业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及属地原则,提出拟列入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于当年四季度报市重点办。

(三)市重点办根据有关政策、项目成熟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提出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包括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建议名单,编制市重点项目年度建议计划。

(四)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经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议,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下发执行。

(五)纳入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清单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规划选址、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全要素优先支持、优先保障。同时,项目法人可在其施工现场、文件材料、对外广告和媒体宣传上刊示“白银市××年重点项目”字样。

第十一条对当年确定的市重点项目,项目法人应向市重点办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及项目法人概况。

(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有关文件。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四)规划选址、土地审批、环境评价、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和招标核准等有关文件。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市重点项目实行市级领导包抓责任制度。市级包抓领导积极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高位推进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强化对市重点项目的日常管理:

(一)项目法人单位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工作,定期分析项目进展情况,科学制定推进计划,及时提出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各县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市重点项目的督导工作,定期收集市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

(三)市重点办负责督促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分析项目运行态势,适时建议组织召开会议,对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共性问题,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

(四)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文广旅、林草等行政职能部门,要建立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选址、备案、建设、环评等难题,强化协作、主动沟通、研究解决,形成支持项目建设的强大合力。

第十四条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项目管理规定,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五条强化对项目建设的审计监督,建立项目事前、事中监管和事后审计制度,严格落实项目资金报账操作规程,确保项目廉洁、工程优质、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实行重点项目月报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机构须在每月3日前向市重点办报送上月重点项目进展情况、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建议等。各县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向市政府汇报重点项目进展情况、需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七条建立重点项目协调和督查督导机制。市重点办牵头建立市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市重点项目的督促检查。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重点办、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联合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对市重点项目开展督查,对项目推进不力的县区和部门,及时下发督办通知,责令限期整改。项目法人应当积极配合国家和省、市组织的督查和各类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凭证,如实反映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市政府每年一季度举行市重点项目集中开工仪式。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重点项目联席会议,着力研究解决重点项目土地、拆迁、资金等要素保障问题。

第十九条加强对重点项目征迁工作的管理。全市各级自然资源、水务、住建、林草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同步进行用地丈量、权属确认等,确保项目征迁工作全面、规范、高效开展。  

第二十条市重点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的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市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确因国家投资政策调整及土地、资金、市场等因素变化影响,不能实现预期目标的,由责任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市重点办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调整更换(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五章  保障服务

第二十二条市重点项目实行并联审批制度,各种审批手续在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各部门驻政务服务中心人员对接到的重点项目事务实行一次性告知,在接到申请同时向项目单位出具审查意见表。在手续完备且符合审批条件的情况下,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业务办理完结。

第二十三条优化市重点项目审批流程。落实国家和省、市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梳理优化项目选址、审批、备案、核准、环评、用地预审等流程,简化工作程序,强化项目监管,确保项目手续规范完备。

第二十四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和项目法人在项目前期和建设阶段相互配合,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涉及铁路、公路、通信、电力、水利、林业、广播电视、文物、城乡规划等方面问题,积极落实工程外部建设条件,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在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省级预算资金、债券资金、本级财政性资金时,加大重点项目资金争取力度;主动向金融机构推荐市重点项目,向社会发布市重点项目信息,争取信贷资金和民间资金的投入,支持市重点项目建设。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窗口指导,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将贷款投向市重点项目。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工作及成效纳入市

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年度考核。

第二十七条对前期和建设工作推进快、资金控制严格、工程质量优良、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市重点项目,经市重点办综合考评,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对项目法人、参建单位、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推进项目建设不力、工作不积极主动、成效不明显的项目法人单位,以及对推进督导工作滞后,未能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的县区和部门,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一)侵占、截留、挪用省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无故或以不正当理由延迟市重点项目财政资金拨付,严重影响项目工程进度的。

(三)在市重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审查过程中,无故延迟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核准、备案)、审查,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

(四)由于行政不作为或越权行为,严重影响市重点项目实施的。

(五)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市重点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六)不作为或工作不到位,引发严重不稳定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七)影响和阻碍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对于扰乱市重点项目建设和管理秩序致使项目建设受阻的行为,项目法人应及时向有关县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置,先排除干扰,再依法研究解决问题。涉及破坏行为的,项目法人有权提请公安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文明施工,严防群体性事件发生。对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施工单位,要依法严肃惩处。属于市内的施工企业,有关部门应降低或取消其工程资质;属于市外的企业,5年内不允许其进入白银市相关工程建设市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家、省重点项目,享受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相关政策。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