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0013911137A/2023-00041 | 生成日期: | 2023-11-14 |
文 号: | 市政办发[2023]89号 | 关键字: | 住房,租赁,保障性,建设,用地 |
所属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人民政府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 |
信息来源: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1-14 10:41
浏览次数:
|
|
|
|
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白银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银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1〕106号)精神,加快完善我市以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基本民生保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按需定建,充分挖潜、存量优先”“谁投资、谁所有”和“只租不售”的要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二、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在认真开展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理性分析市场形势,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债务风险、库存化解等因素,坚持供需匹配,从实际出发,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县区稳步、慎重、适度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积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 三、对象标准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在本市生活和工作且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当地住房困难标准的新市民、青年人,原则上不设户籍、收入线门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内部员工居住问题。具体准入条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保障对象资格审核由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二)面积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建成的住房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具体租金标准由建设或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享受的各类支持政策逐项测算,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企事业单位、园区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向本单位(园区)职工出租的,具体租金标准由建设或运营单位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建设要求 (一)保障供需平衡。科学规划保障性租赁住房空间布局,合理制定“十四五”建设目标及年度实施计划,采取新建、改建、回购等方式,有序增加供给,确保市场供需平衡。 (二)完善配套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备必需生活服务设施,符合环保、卫生、消防等相关要求,达到“拎包入住”条件。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对公共配套设施的需求,做到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配套服务由属地政府统筹推进。产业园区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服务配套由属地政府根据需要配置。 (三)加强市场引导。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方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多渠道增加供给。同时,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带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鼓励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强化运营管理。非居住或居住存量房屋回购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期应不少于8年,期满后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或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将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加强信息互通共享,优化提升服务。 (五)确保质量安全。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建设监管,完善建设手续,强化质量监督,确保质量安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符合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实行联合验收。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改建、改造方案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维护,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应急预警及处置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五、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使用价款,原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采取自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的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2.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的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3.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将闲置和低效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商业办公、仓储、科研教育等用房及旅馆、厂房)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并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使用价款。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 4.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县(区)应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应优先安排、指标单列,做到应保尽保。建设用地应安排在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及周边、公交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促进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租赁价格、调整方式作为前置条件,允许分期收取出让价款。 5.探索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市、县(区)政府同意,可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二)财政支持政策 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的各项补助资金。各县、区政府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支持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三)信贷支持政策 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建设、自持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四)债券支持政策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租赁住房建设。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改造、运营企业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 (五)税费支持政策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执行。 (六)水电气费支持政策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六、项目审批流程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各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授权牵头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项目投资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由相关部门直接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鼓励探索以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经联合验收通过的,方可交付使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白银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发展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配套政策、强化工作衔接和业务指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督促各县、区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建设计划,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按照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存量土地、房屋资源和人口流入等情况,科学编制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建设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以利用存量房、存量地为主,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鼓励企事业单位带头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善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和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实现房源申请配租全程网上办。禁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杜绝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四)加强评价考核。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照省上制定的监测评价内容,做好各县、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重点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情况的成效进行监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将纳入“一城一策”执行成效考核。同时,强化结果运用,将评价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县、区政府的绩效考核,对群众满意度低、工作进展慢或被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县、区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由市政府进行约谈。 附件:白银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白银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冯汉颋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杨成谋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 杨 理 市住建局局长 成 员:马金栋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市能源局局长(兼) 雒焕忠 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 刚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常志义 市住建局副局长 樊 涛 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副局长 赵文林 中国人民银行白银市分行副行长 秦 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白银监管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安排部署、重要事项决策、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副局长常志义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各县、区规范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二)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住建局争取上级财政各项补助资金,强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的使用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三)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土地支持政策,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细化办理用地及规划手续的相关流程,加强用地监管。 (四)市住建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县、区制定、申报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五)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负责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细化相关办事流程。 (六)中国人民银行白银市分行。负责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好金融支持政策,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白银监管分局。负责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支持政策的监督检查,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落实相关金融支持政策,强化贷后监管;细化债券支持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各类债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