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0013911137A/2022-139711 | 生成日期: | 2022-10-15 |
文 号: | 市政办发[2022]168号 | 关键字: | 标准,项目,企业,市,部门 |
所属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人民政府 |
时 效: | 有效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推进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和《白银市推进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 |
信息来源: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0-15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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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白银市推进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和《白银市推进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银市推进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 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安排部署,强化“要素跟着项目走”保障机制,推动项目实现“拿地即开工”,进一步推进“四强”行动、做好“五量”文章,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22〕5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土地、资金等要素和发展需求精准匹配,提高全要素生产率,通过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学习参考试点地区取得的经验,立足我市实际,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大胆探索,构建特色鲜明、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招引遴选高质量工业项目落地。 2、优化服务、提升效率。土地出让前,按照政府统一服务要求,完成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区域的区域评估,科学确定控制性指标,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构建规范高效的新型服务模式。 3、节约集约、提高效益。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坚持“亩均论英雄”的产业发展导向,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4、依法依规,全程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使“标准地”改革依据合法、程序合法、结果合法;采用“制度+”“技术+”等手段,实施全流程监管、全过程管控,确保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指标、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落细落实。 二、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标准地”概念。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是指权属清晰、完成区域评估,并实现项目开工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并征迁完成等基本条件,带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实施范围。在工业领域实施“标准地”改革,实施范围为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银东工业园)和白银西区经济开发区、白银平川经济开发区、白银刘川工业集中区、会宁工业集中区、景泰工业集中区等工业园区。 (三)工作目标 1、2022年9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出台《白银市推进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实施细则》。 2、2023年6月底前,各园区新批工业用地按照不低于30%比例执行“标准地”制度供地,逐步全面实现以“标准地”制度供地的企业投资项目实现“拿地即开工”。 三、“标准地”出让程序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流程管理分为出让前准备、按标出让、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及用地评价等五个主要环节。 (一)出让前准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选定拟出让地块,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1、完成区域评估。统一组织完成区域评估,鼓励开展“多评合一”、联合评估。同一区域内不同的评估事项,可通过公开、公平方式委托一家综合性机构出具综合性报告,或由一家机构牵头开展联合评估工作。 2、科学确定控制指标。在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功能区划、产业准入要求,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建立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市级“标准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能耗控制、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市级控制性指标体系,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控制性指标体系,并按要求实行动态调整。 3、完善基础配套。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地块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须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产权清晰等基本条件。有条件的园区鼓励对标准厂房等具备条件的工业用地实行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供应。 (二)按标出让 1.、拟定“标准地”出让方案。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园区管委会配合自然资源部门拟定“标准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2、发布“标准地”出让信息。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园区管委会配合自然资源部门通过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标准地超市”模块,发布“标准地”出让信息,明确拟出让“标准地”的区域评估完成、建设条件落实、控制性指标等情况。 3、招拍挂。由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通过中国土地网、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等平台发布“标准地”招拍挂出让公告,组织土地招拍挂。出让对象对本地和外埠、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4、签订相关协议。企业竞得土地后,按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与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园区管委会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责任书》,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地”投资履约责任书应载明“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 (三) 审批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在用地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后,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推进“标准地”与代办制、承诺制等改革联动,推动优惠政策“不来即享”、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供应的“标准地”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作出决定,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对于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社会稳定、节能环保等方面有热水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一事一议”。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确保项目精准落地。 (四) 按标施建。项目开工后,用地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指导和监管,确保项目按照约定条件和建筑规范标准建设。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延建申请。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五) 对标验收及用地评价。项目竣工后,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按规定委托联测联核,形成验收结果及相应的报告和材料,通过在线平台报请相关部门对标验收。由所在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验收标准和“标准地”履约践诺情况,对项目规划、工程、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进行协同联动、联合验收。通过联合验收的,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未通过联合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 通过联合验收并投产的工业“标准地”项目,应由当地投资主管部门牵头开展达产复核,各园区管委会应对照企业履约内容进行复核。复核达标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出具合格文书,项目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未达标的责令整改,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整改后仍未能达标的,应按照约定缴纳违约金及税收差额,并取消各类相关政府性奖励政策的享受资格。对拒绝支付违约金的,作为信用不良信息上报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四、监督管理 (一)全过程监管。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园区管委会应建立覆盖“标准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监测核查机制,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体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市县(区)相关部门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约定的标准、设计要求施工建设。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种隐患。项目通过达产复核、正常运营后,由各园区管委会会同税务部门按照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进行管理,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对未按承诺约定建设和未达到控制性指标要求的给予相应惩戒。 (二)“技术+”监管。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高新区管委会依托在线平台、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标准地”项目建设和信用档案,强化在线监管。市、县(区)自然资源部依托现有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填报模块,统筹做好全市“标准地”规划管理、信息发布、在线监测、统计调度等工作。各园区管委会要及时准确填报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相关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白银市“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 (二)靠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地”改革涉及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项目承诺事项管理实施办法,并督促抓好落实。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要落实“标准地”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标准地”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细化各项工作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标准地”改革的具体措施,做好资金、能耗、市政配套等其他要素服务保障,确保“标准地”改革各项要求落实落细。各县区要将“标准地”改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优先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督导检查。 (三)强化监督考核。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标准地”改革的日常监督指导,建立考核机制,定期通报“标准地”工作推进情况, 对县区、白银高新区新批“标准地”供地情况进行考核,对推进成效显著的给予激励,对工作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标准地”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检查与督导工作。 (四)强化统筹协调。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要对“标准地”企业承诺行为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和评价,对信用主体实施有关奖励和惩戒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抓好“标准地”工作推进和机制的落实,在规定时间节点完成相应工作任务,确保“标准地”改革工作任务顺利实施。 (五)注重宣传引导。市、县(区)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模式的政策措施、相关要求,将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凝聚各方共识,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参与、监督相关工作的开展,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白银市“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 白银市“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人 员 名 单 组 长:张延保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杜健棠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贾志升 副市长 刘长发 副市长 杨永强 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高 斌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刘 楠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 何 刚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 高兴国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贾晓荣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滕泽亮 市科技局局长 周春材 市工信局局长 刘在峻 市司法局局长 张述彩 市财政局局长 魏列海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杨永胜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宋 涛 市住建局局长 杨志广 市水务局局长 赵玉华 市文广旅局局长 胡朝生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赵连煦 市林草局局长 王毓军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杜汉杰 市统计局局长 何 清 市政府金融办主任 王继伟 市地震局局长 任 辉 市经合局局长 韩继国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张国柱 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副局长 张铁军 市气象局局长 周 栋 白银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郝 明 会宁县委副书记、县长 许伟民 靖远县委副书记、县长 陈启智 景泰县委副书记、县长 张 莉 白银区委副书记、区长 来进明 平川区委副书记、区长 靳 丹 国网白银供电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白银市推进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 改革实施细则 为深入推进白银市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强化“要素跟着项目走”保障机制,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项目“拿地即开工”,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22〕56号)和《白银市推进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开展区域评估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符合白银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各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前提下,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完成“标准地”出让区域内的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等评价评估、防洪影响评价、地震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物影响评估等11项评估评价,鼓励开展“多评合一”,联合评估。(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旅局、市地震局) 第二条 明确控制性指标体系 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市级控制性指标体系(详见附件2),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制定本地符合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的控制性指标体系,明确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建筑系数、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污染物排放达标率等控制性指标,并实行动态调整。(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 第三条 完善基础配套 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工业项目“标准地”动工开发前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排水、供热、通讯、供气及征迁补偿、明晰土地产权等基本条件,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政策法律规定。有条件的园区鼓励对标准厂房等具备条件的工业用地实行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供应。(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国网白银供电公司) 第四条 出让流程 “标准地”出让按照出让前准备、按标出让、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监督管理等环节组织实施(详见附件1)。 各园区管委会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通过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标准地超市”模块,发布“标准地”出让信息,明确拟出让“标准地”的区域评估完成、建设条件落实、控制性指标等情况。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通过中国土地网、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等平台发布“标准地”招拍挂出让公告,组织土地招拍挂。(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 第五条 签订相关协议 “标准地”出让成功后,按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竞得企业与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各园区管委会签订《白银市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责任书》(以下简称《履约责任书》,详见附件3)。“标准地”履约责任书应载明“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在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土地使用权变动须满足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要求。(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 第六条 完善审批服务 各园区管委会建立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项目前期服务机制,确保项目精准落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按照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制定的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通过信用中国(甘肃白银)网站、“一网通办”平台等向社会公示后,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推行模拟预审、并联审批、不见面审批和待办服务。项目开工后,用地企业承担并落实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计划实施,确保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地震局、市林草局等) 第七条 按标施建 项目开工后,各园区管委会应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督促用地企业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发现违反承诺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用地企业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提前30日向所在园区管委会和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期开工申请,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造成土地闲置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处置。各有关中介机构(勘察、设计、监理、能评、测绘)应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保障工程按标施建。(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第八条 全过程监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覆盖“标准地”项目审批、项目建设、联合验收等环节监督管理体系,按《白银市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监管责任表》(详见附件4)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在项目准入时,应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发展导向、“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等内容,严把项目准入关。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约定的标准、设计要求施工建设。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种隐患。项目通过达产复核,正常运营后,按照综合评价进行管理。依托在线平台、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标准地”项目建设和信用档案,强化在线监管。依托现有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填报模块,统筹做好“标准地”规划管理、信息发布、在线监测、统计调度等工作。要及时准确填报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相关信息,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依托现有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对“标准地”供应环节的监督指导,确保“标准地”净地出让、依标出让,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提高项目落地效率和质量。(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旅局、市地震局、市林草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九条 对标验收 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制定企业投资工业“标准地”有关项目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具体办法。项目竣工后,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按要求委托联测联验,形成验收结果及相应的报告和材料,通过白银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各园区管委会会同各级相关部门,根据“标准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建筑系数、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污染物排放达标率等控制性指标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并出具联合竣工验收意见书。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验收通过或经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履约责任书》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履约责任书》有关条款执行。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在初始运行期届满30日内,企业应提出达产复核书面申请;若在初始运行期间内,企业达到达产复核要求的,可提前提出达产复核申请。各园区管委会会同各职能审批部门开展所在区域“标准地”达产复核,并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履约责任书》约定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履约责任书》有关条款执行。(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国家税务局白银市税务局) 第十条 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监管 各园区管委会建立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建立健全“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提请企业信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纳入公共征信系统,依法供查询或予以公示。各园区管委会根据项目开工、竣工验收、达产复核情况按约定予以奖惩。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针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采取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白银市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操作实施流程图 2.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 3.白银市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责任书 4.白银市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监管责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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