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0013911137A/2024-139788 生成日期: 2024-04-15
文       号: 市政办发[2024]30号 关键字: 项目,前期,费,重大,工作
所属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白银市人民政府
时        效: 有效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4-15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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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白银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BFS-2024Z-3001

白银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前期费使用效益,加快重大项目落地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白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大项目前期费(以下简称项目前期费)用于重大项目前期、重大发展课题研究等工作,由市财政局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对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且需要加大支持力度的重大项目,通过“一事一议”由市政府审定支持。

第三条  项目前期费安排使用,坚持“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突出重点、合理补助、强化引导”的原则,对上年度争取国家和省上专项资金工作成效突出、项目前期工作扎实的县区和部门给予倾斜支持。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项目前期费重点用于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等领域需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不包含已经开工或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战略、国家规划纲要、专项规划明确在全市实施的重大项目;

(二)省级、市级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政策文件提出的重大项目;

(三)列入省级、市级重大前期项目清单的项目,以及列入省级、市级重大建设项目清单的预备项目;

(四)列入国家和省级反馈专项资金支持清单项目;

(五)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县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

(六)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类项目估算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社会民生类项目估算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生态环境类项目估算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省上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加快推进的前期项目,不限投资额度。

第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规划研究、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环境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环节的报告编制、招标、咨询、评估、论证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课题研究是指按照国家、省上和市上工作部署要求,需市级层面开展的全局性、前瞻性课题研究工作,不包括部门日常性研究工作。

第七条  项目前期费的支出主要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环境评价费、项目审批及办理施工许可的专项报告编制服务费、前期工作服务费,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技术图书资料费等费用,费用支出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前期费总额度确定。估算总投资在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项目按总投资的0.5%确定;1亿元(含1亿元)至100亿元的项目按总投资的1%确定;1亿元以下的项目按总投资的1.5%确定。项目总投资依据项目建设规模、以往同类工程造价等情况进行估算。

第九条  项目前期费补助。按照前期工作总费用、项目类型、重要程度,分类按比例给予补助。

(一)市级重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的60%补助;县区(含白银高新区)重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的50%补助;

(二)单个项目前期费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

(三)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跨年度完成的,依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分年度给予补助。

第十条  重大课题研究经费补助。按一次性补助,单个课题研究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需要国家级智库承担的重大课题,通过“一事一议”商谈确定课题经费。课题确定后不得转包分包。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下达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费和课题研究费申报。

项目前期费申报:

(一)项目前期费申请报告。项目单位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前期费申请,初审合格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汇总报送申请报告。

单个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管理部门、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依据、纳入国家和省市级规划情况、建设规模及内容、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前期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前期费投入总估算,拟申请市重大项目前期费金额。

(二)综合信用承诺。承诺申报材料真实,项目单位诚信记录良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期工作完成期限、开工时间、本年度已投入前期费数额、前期费出资比例、依法依规使用前期费等。市级项目由项目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向市发展改革委承诺综合信用。县区项目由项目单位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共同向市发展改革委承诺综合信用。

(三)配套资金承诺。县区项目由县区政府承诺,市级项目由主管部门承诺投入额度等。

重大课题研究经费申报:

市级行业部门根据省、市政府相关工作安排,依据课题重要性,提出课题研究内容、拟研究层级、申请经费额度等相关内容,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前期项目和课题评审。

前期项目评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申报资料和项目进行下列事项评估评审:

(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要求;

(二)开展项目前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补助前期费项目是否符合支持范围;

(四)项目前期总费用估算是否合理。

课题研究评审:

市发展改革委与相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全市发展需要综合研究确定课题和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费下达。

对评估符合要求的前期项目和课题研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重大项目前期费和重大发展课题研究经费。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费和重大发展课题研究经费下达后,项目单位和课题研究负责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加强项目、课题和资金管理,按照规定的支付范围加快支出进度,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财政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前期经费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签订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应包括前期经费安排额度、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目标等内容。课题研究承担部门应尽快与课题研究单位(机构)签订责任书。

第十六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市级课题研究承担部门,每季度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重大项目前期、重大课题研究的资金支出进度、工作进度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前期费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在预算编制环节,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项目前期费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并与预算同步批复和下达。预算执行中,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偏差,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年度预算执行完毕,项目单位要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分别做好目标绩效评价和财政绩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项目实施单位整改,对低效无效项目资金进行削减或取消。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前期、重大课题研究工作应逐步引入竞争机制,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相关规定,确定工作任务实施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前期经费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计划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申报手续。课题研究任务完成后,应由课题承担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其成果进行审核验收。课题研究成果和审核验收意见,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备。未通过审核验收的课题研究,应责令研究编制单位限期保质完成。

第二十条  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原因未批准(核准)建设,或因不可抗力无法实施的重大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重大项目前期费核销申请,提交无法开工的依据文件,作出前期费使用决算,按照原申报程序逐级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按有关规定核销已支出市重大项目前期费,收回剩余项目前期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结余的资金及当年未使用完的前期费,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前期费的安排和使用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检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对市重大项目前期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履行承诺,按照承诺内容和时限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过程监管,对未履行承诺的项目单位要求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四条  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问题,相关主管部门或市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收回市重大项目前期费或扣回违规资金,取消项目单位或所在县区重大项目前期费申报资格,并将项目单位相关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市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失信惩戒,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

(一)前期费未专款专用,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形的;

(二)虚报假报前期工作进度或有关证明材料,骗取或套取前期费的;

(三)限期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未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白银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办发〔2012〕21号)同步废止。

市政办发〔2024〕3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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