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0013911137A/2024-139798 生成日期: 2024-09-06
文       号: 市政办发[2024]74号 关键字: 草原,应急,虫灾,防治,市
所属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白银市人民政府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9-06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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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白银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银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科学有序地组织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防止草原虫灾暴发和扩散,保护草原资源和草原生态环境,减少经济损失,促进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草原治虫灭鼠实施规定》

(4)《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5)《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6)《甘肃省草原条例》

(7)《甘肃省草原虫灾应急预案》

(8)《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白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白银市行政区域内草原蝗虫、白刺夜蛾、白茨粗角萤叶甲、阔胫萤叶甲、草地螟、苦豆夜蛾等突发性草原虫灾大面积暴发、扩散造成或可能造成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做好应急防治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与灾害发生地政府密切配合,加大协调指导力度。

(2)坚持部门协同、联防联治。建立部门间统筹推进、职责明晰、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各自职责,依法履职,共同推进防治工作。

(3)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止虫灾扩散,减轻灾害损失。

(4)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治。采用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

(5)坚持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信息畅通,运转高效。

1.5 灾害分级

根据受灾草原面积和虫害发生程度,由高到低将草原虫灾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I级)。连片50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虫灾,或者连片25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防治标准指2021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印发的《主要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指标》中的草原虫害防治标准)。

1.5.2 重大(Ⅱ级)。连片300万亩以上、5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者连片150万亩以上、25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5.3 较大(Ⅲ级)。连片50万亩以上、3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者连片25万亩以上、15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5.4 一般(Ⅳ级)。连片5万亩以上、5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连片2.5万亩以上、25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部及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白银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林草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林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等单位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确定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方案,组织、协调、指挥重大以上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发布预警公告。

(3)审查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省林草局报告灾情信息。

(4)研究、协调、解决草原虫灾预防和应对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2.2 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草局,具体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市林草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关于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决定,提出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

(2)组建专家组,根据草原虫灾具体情况,评估灾害等级,对应急工作进行防治技术咨询、技术指导等,并提出草原虫灾防治工作计划。

(3)及时收集、反映与草原虫灾有关的预测预报信息,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发布草原虫灾灾害预警信息,启动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4)联络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防治工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负责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设备、药品等物资的应急储备和日常管理。

(5)督导受灾县(区)落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措施,组织管理应急专家组和防治队伍,开展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设施建设,推广应用草原保护技术。

(6)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后,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情况,向相关县(区)通报情况。

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草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指导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开展草原虫灾损失评估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省、市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的草原虫灾信息,协调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联合举办相关宣传活动,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做好草原虫灾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生产恢复项目。

市公安局:负责草原虫灾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防治工作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安排草原虫灾防治及应急所需资金。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草原虫灾发生区域地形图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空间定位技术、各类遥感和无人机影像监测数据等。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草原虫灾发生区域环境评估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修复灾区道路,保障救灾工作运输通畅。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灾区虫灾防治农药物资的监督管理,协助林草部门开展农田和林草交错区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生产恢复,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防治工作中受伤人员紧急医学救援、心理疏导干预等。

市应急局: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指导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参与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灾区虫灾防治物资(除农药外)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虫灾发生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体系

各县区草原技术部门在重点草原区和生态功能区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对草原虫灾进行周密监测。市草原工作站负责全市草原虫灾监测技术指导,及时分析掌握草原虫灾发生趋势和防治情况。

3.2 预警分级

按照草原虫灾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将草原虫灾预警划分为四级,从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Ⅳ级预警:当草原虫灾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草原虫灾标准时,发布Ⅳ级预警信息。

Ⅲ级预警:当Ⅳ级草原虫灾已经发生或已超过Ⅳ级标准时,发布Ⅲ级预警信息。

Ⅱ级预警:当Ⅲ级草原虫灾已经发生或已超过Ⅲ级标准时,发布Ⅱ级预警信息。

Ⅰ级预警:当Ⅱ级草原虫灾已经发生或已超过Ⅱ级标准时,发布Ⅰ级预警信息。

3.3 预警发布

市、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虫灾趋势预测和地方实地监测报告,制作草原虫灾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向有关地区、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向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4 监测信息报告

县(区)草原技术部门每年第4季度向市草原工作站报告第二年草原虫灾发生趋势预测情况,3月底报告当年虫灾中期预测情况,5月底报告虫灾短期监测预警情况。市草原工作站及时对预测结果进行核实,统计汇总和综合分析后,向省草原技术推广总站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灾害信息报告

每年6月至8月是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关键时期,市、县(区)草原技术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区)草原技术部门通过虫害野外实地调查发现虫灾情况,或者接收群众反映或草管员报告的虫灾情况,进行草原虫灾情况核实,确认发生草原虫灾,进行草原虫灾信息报告,将灾害信息上报至市草原工作站。由市草原工作站初步核实后,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防治专家组再次核实,确定草原虫灾级别。对达到Ⅱ级灾害以上的草原虫情、国外迁入的虫情、威胁基本农田的草原虫情等,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对市际边界发生的Ⅱ级以上草原虫情,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的同时,告知邻近市州应急指挥机构。

4.2 分级响应

对应草原虫灾级别,市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

4.2.1 Ⅰ级响应。接到发生特别重大(Ⅰ级)草原虫灾报告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市级Ⅰ级响应建议,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防治工作。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省林草局,提出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

4.2.2 Ⅱ级响应。接到发生重大(Ⅱ级)草原虫灾报告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市级Ⅱ级响应建议,按程序报市政府决定。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防治工作。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省林草局,提出启动省级Ⅲ级应急响应建议。

4.2.3 Ⅲ级响应。接到发生较大(Ⅲ级)草原虫灾报告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的,按程序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应急防治工作。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省林草局报备。

4.2.4 Ⅳ级响应。接到发生一般(Ⅳ级)草原虫灾报告后,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市级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并组织指挥应急防治工作。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省林草局报备。

县(区)参照市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3 应急防治

4.3.1  发生特别重大草原虫灾,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林草局予以支持,省草原虫灾应急指挥部启动全省Ⅱ级响应后,省政府指挥应急防治;发生重大草原虫灾,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林草局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草原虫灾,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一般草原虫灾,由发生地县(区)政府负责应对。

4.3.2  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草原虫灾,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草原虫灾事件,由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4.3.3  草原虫灾发生地政府要加强草原虫灾发生区域牛羊放牧和其他人类活动的管理,防止灭虫活动引发次生事故。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草原虫灾信息和应急防治工作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3.4  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工作组,对虫灾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县(区)政府制定应急防治方案,开展应急防治。

4.3.5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队伍灭虫,紧急协调、调集灭虫药品、器械等物资,保障应急需要。必要时可协调当地驻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

4.4灭虫手段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根据虫口密度高低和灾区生态环境状况,综合运用生态控制、生物防治和化学防治技术对虫害进行防治,优先采用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等绿色治虫技术,必要时采用化学防治技术,保护灾区环境和非靶标生物的安全,达到可持续控制虫害的目的。

生态控制:在市林草局的组织下,在农牧交错区虫害发生区、高原草甸虫害发生区等,通过种植害虫不取食的植物等措施,改造虫害发生区环境,压缩虫害发生面积。

生物防治:在中低密度发生区、水库水源区和自然保护区,可使用绿僵菌、微孢子虫等微生物制剂或者苦参碱、印楝素等植物源农药以及牧鸡牧鸭等天敌防治害虫。

化学防治:现场处置组采用化学防治时,严格依照国家最新发布的农药使用规定和标准,确保所使用的农药是经过官方认证并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4.5 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负责Ⅰ、Ⅱ级草原虫灾信息发布,县(区)政府负责 Ⅲ、Ⅳ级草原虫灾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第一时间内向社会发布灾害发生的简要信息,随后发布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根据灾害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组织报道等,通过省驻白银和市内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等渠道发布信息。

4.6 应急结束

当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确认草原虫灾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响应启动单位宣布响应结束。应急结束后,事发地林草主管部门应继续加强动态监测,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对草原灭虫残留药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清理,草原虫灾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应继续加强对草原虫害的监测。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监测、验收达到无害标准,确定虫灾无复发后,由启动应急响应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

I级、Ⅱ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虫灾发生地政府及其林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虫灾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并向市政府和省林草局提交书面报告。

Ⅲ级、Ⅳ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结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并向县(区)政府和市林草局书面报告。

草原虫灾损失评估,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5.2 善后处置

应急防治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虫灾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进行草原生态修复,清理因应急措施而设立的临时设施,及时归还征用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生态修复工作由虫灾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生态恢复的措施、办法。一是自然修复措施。对退化草原实行封育、禁牧、休牧等修复措施。二是人工干预修复措施。对退化草原通过划破草皮或切根、松耙、浅耕翻、施肥、灌溉、补播等进行修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修复措施。

5.3 工作总结

各级应急防治机构及时进行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总结,重点分析草原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完善防范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并向上一级林草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

5.4 奖励和惩处

对在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县(区)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按规定建立专业和半专业草原防虫、灭虫队伍,建立统一的预防控制体系,建立高素质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2 物资保障

市、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草原虫灾防治需要建立相应的草原防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量的防虫灭虫器械、药品、植保机具、防护用品等物资。因应急防治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以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6.3 技术保障

市、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每年提前部署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各草原检查、指导草原虫灾预测预报和防治准备工作;制定完善草原虫灾防治方案;聘请专家对草原虫灾防治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6.4 经费保障

根据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和财政事权划分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筹措和安排草原虫灾防治资金和应急资金。

6.5 治安保障

草原虫灾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公安机关应迅速对事发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破坏草原及其设施的活动。

6.6 后勤保障

草原虫灾发生地县(区)政府负责虫灾应急防治的相关后勤保障工作,包括组织保障、装备和设施保障、消防安全保障、社会动员保障、人力资源保障、法制保障等。

6.7 通信保障

加强虫灾信息体系建设,加强通信设施建设与维护,确保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通信联络畅通。在重点草原区和生态功能区,通过定期监测或依靠当地群众反映和草管员报告,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

6.8 医疗保障

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护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医疗救护工作。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采取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地带后,转入医院抢救和治疗。

6.9 保险机制

建立健全草原虫灾应急工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保障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防治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防治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重大调整的;

(7)应急防治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区)政府在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本级应急防治预案,确保应急防治预案的可操作性。

7.2 预案演练

应急防治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多方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草原虫灾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7.3 宣传培训

市、县(区)林草主管部门负责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新媒体、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草原虫灾应急知识的宣传,宣传草原虫灾发生、危害等科普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布灾情报告电话,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做好应急防治工作。定期开展系统内部专业人员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及时更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生态事故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业人才队伍,提高草原虫灾的防控水平和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林草局负责解释。

8.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办发〔2024〕7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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