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现将《白银市个人身后“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银市个人身后“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实现个人身后“一件事”集成服务,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5〕1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个人身后“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5〕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群众办事需求为导向,以高效便捷为目的,按照“按需组合、一次申办、一次告知、一网通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要求,整合联通多部门、多流程、多层级办理的事项与系统,力争将个人身后“一件事”办理时限、申请材料压缩60%以上,全面提升群众办事便捷度。
二、重点措施
(一)做好前期基础工作。全面梳理个人身后“一件事”涉及单事项要素信息,厘清各部门职责权限,优化办事流程,编制办事指南(见附件1),精简办事材料。根据梳理形成的个人身后“一件事”资料清单(见附件2)和申请表(见附件3),对群众提交线上可办的联办申请,通过数据共享自动匹配用户信息,实现办事申请表单智能预填、材料自动核验及业务协同审批。配合做好“甘肃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甘肃省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甘肃省住房公积金区域一体化共享协同平台”等业务平台与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及时推送相关信息,实现死亡证明、火化证明、遗嘱公证、继承公证、社保医保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小额存款提取等业务数据互联互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大数据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白银金融监管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以下措施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责任单位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动线上“一网通办”。依托甘肃政务服务网和“甘快办”移动端“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服务专区统一办事入口,优化整合业务办理流程(见附件4),将相关事项全部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三)推动线下“只进一门”。将个人身后“一件事”纳入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相关联办申请。发挥帮办团队优势,开展帮办代办服务,实现“一窗受理、按责转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一窗出件”。
(四)实现诉求“一线应答”。将个人身后“一件事”纳入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服务范围,及时更新并录入知识库,为群众提供政策解答和业务咨询,推动群众诉求按时解决。各责任部门要在方案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知识库更新,确保各级 12345 热线受理的个人身后“一件事”业务咨询接诉即办。
三、工作要求
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联合各责任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定期会商调度,推动事项高效落地。对改革推进过程中发现的堵点问题,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确保改革工作高效有序推进。要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持续提升群众对个人身后“一件事”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要加强业务培训,组织窗口人员和热线人员定期开展操作流程、政策知识、系统使用等专项培训,确保相关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业务规程,提升服务专业性和办理效率。
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流程,推动“个人身后一件事”在本辖区高效便民实施。同时,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形成上下贯通、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附件:1.个人身后“一件事”办事指南
2.个人身后“一件事”申请表
3.个人身后“一件事”资料清单
4.个人身后“一件事”办理流程图
附件1
个人身后“一件事”办事指南
牵头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市数据局)、市政务服务中心 | 联办机构 |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大数据中心、白银金融监管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办结时限 | 58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2个工作日 |
咨询投诉方式 | 电话:0943-12345 | | |
联办效能 |
单办件 办理时间 | 58个工作日 | 一事联办 办理时间 | 32个工作日 |
单办件 跑动次数 | 7次跑动 | 一事联办 跑动次数 | 至少跑动2次 |
单办件 递交材料 | 26份材料 | 一事联办 递交材料 | 7份材料 |
单办件 办理环节 | 13个环节 | 一事联办 办理环节 | 1个环节 |
基本信息 |
事项名称 | 个人身后一件事 | 事项 类型 | 行政确认、公共服务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场 次数 | 至少2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办理出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出具死亡证明(正常死亡)、出具火化证明、遗嘱公证信息核查、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继承人提取)必须到线下办理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办结 时限 | 32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58个工作日 |
适用对象 说明 | 自然人 | 行使层级 | 市、县(区)级 | 事项审查 类型 | 串并联办理 |
涉及的 内容 | 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以下事项联办服务: 1.出具死亡证明(正常死亡) 2.出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 3.出具火化证明 4.户口注销 5.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身故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6.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身故遗属待遇申领 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待遇身故注销登记 8.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取 9.驾驶证注销 10.住房公积金提取(死亡) 11.遗嘱公证信息核查 12.已故人员股权登记信息查询(继承人查询) 13.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继承人提取)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大数据中心、白银金融监管分局 | 网办深度(等级) | (Ⅲ级)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其他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无 |
受理条件 |
“出具死亡证明(正常死亡)”事项的受理条件如下: 正常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其家属可以按规定程序到医疗机构办理。 “出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等事项的受理条件如下: 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自然人因生理健康原因自然死亡以外的),非正常死亡人的家庭成员或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县级公安机关申请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调查和鉴定结论出具。 “出具火化证明”事项的受理条件如下: 亲人逝世后,由逝者家属携带本人身份证、逝者身份证和《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简称死亡证明),在殡仪馆服务大厅填写《XX市(县)殡仪馆火化申请表》,确定火化日期和其他事项; “遗嘱公证信息核查”事项的受理条件如下: (一)申请人身份证;(二)立遗嘱人的死亡证明;(三)申请人与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配偶需提供结婚证,子女需提供出生证或户口簿,父母需提供出生证或户口簿,其他亲属关系需线下办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身故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身故遗属待遇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待遇身故注销登记”事项的受理条件如下: 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待遇需提供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等相关业务办理要件后,继承人可以申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户口注销”事项的受理条件如下: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取”事项的受理条件如下: 参保人员死亡或出国出境; “驾驶证注销”事项的受理条件如下: 死亡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死亡)”事项的受理条件如下: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法定依据 |
出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 | 政策依据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发文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实施日期 | 1980年1月1日 |
政策内容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
政策依据2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发文机关 | 公安部 |
实施日期 | 2013年1月1日 |
政策内容 |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百一十九条 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
政策依据3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发文机关 | 公安部 |
实施日期 | 2013年1月1日 |
政策内容 | 第二节 受 案 第六十条 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 |
政策依据4 |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
发文机关 | 公安部 |
实施日期 | 2017年2月16日 |
政策内容 | 第二条【鉴定】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事)件调查和诉讼活动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成果与技术方法,对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它相关物品、物质等进行检验、鉴别、分析、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或检验结果的科学实证活动。 |
政策依据5 |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
发文机关 | 公安部 |
实施日期 | 2015年10月22日 |
政策内容 | 第三十五条 勘验、检查有尸体的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 |
政策依据6 |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规划发〔2013〕57号) |
发文机关 |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民政部 |
实施日期 | 2014年1月1日 |
政策内容 | 第一条 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
出具火化证明 | 政策依据 | 《殡葬管理条例》 |
发文机关 | 国务院 |
实施日期 | 2013年1月1日 |
政策内容 | 第十三条(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
遗嘱公证信息核查 | 政策依据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发文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2021年1月1日 |
政策内容 | 第六编“继承”。 |
政策依据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发文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2006年3月1日 |
政策内容 |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政策依据3 | 《公证程序规则》 |
发文机关 | 司法部 |
实施日期 | 2020年10月20日 |
政策内容 | 第六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遗嘱的公证事项,列为密卷。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公证案卷转为普通卷保存。”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身故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政策依据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文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2011年7月1日 |
政策内容 |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政策依据2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87号) |
发文机关 | 甘肃省人民政府 |
实施日期 | 2006年7月23日 |
政策内容 |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十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可以继承。应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身故遗属待遇申领 | 政策依据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文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2011年7月1日 |
政策内容 |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政策依据2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 |
发文机关 | 人社部 |
实施日期 | 2021年9月1日 |
政策内容 | 通知全文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待遇身故注销登记 | 政策依据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
发文机关 | 人社部 |
实施日期 | 2019年8月15日 |
政策内容 | 第六章《注销登记》 |
户口注销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发文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实施日期 | 1958年1月9日 |
政策内容 |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
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取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文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2011年7月1日 |
政策内容 | 第十四条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驾驶证注销 | 政策依据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 |
发文机关 | 公安部 |
实施日期 | 2025年1月1日 |
政策内容 |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
住房公积金提取(死亡) | 政策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发文机关 | 国务院 |
实施日期 | 1999年4月3日 |
政策内容 |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联办事项 |
事项名称 | 办件 类型 | 受理部门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审批结果样本 | 办事指南 |
出具死亡证明(正常死亡) | 即办件 | 县(区)卫健委 | 证明 | 死亡证明 | 无 | 样本 | 点击前往 |
出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 | 即办件 | 县(区)公安(分)局 | 证明 | 非正常死亡证明 | 无 | 样本 | 点击前往 |
出具火化证明 | 即办件 | 县(区)民政局 | 证照 | 火化证明 | 否 | 样本 | 点击前往 |
户口注销 | 承诺件 | 县(区)公安(分)局 | 证照 | 户口簿 | 支持物流快递 | 样本 | 点击前往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身故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承诺件 | 市、县(区)人社局 | 无 | 无 | 否 | 无 |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身故遗属待遇申领 | 承诺件 | 市、县(区)人社局 | 无 | 无 | 否 | 无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待遇身故注销登记 | 承诺件 | 市、县(区)人社局 | 无 | 无 | 否 | 无 | |
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取 | 承诺件 | 市、县(区)医保局 | 无 | 无 | 否 | 无 | |
驾驶证注销 | 即办件 | 县(区)公安(分)局 | 无 | 无 | 否 | 无 | |
住房公积金提取(死亡) | 即办件 |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 无 | 无 | 否 | 无 | |
遗嘱公证信息核查 | 即办件 | 公证机构 | 无 | 无 | 无 | 无 | |
已故人员股权登记信息查询(继承人查询) | 即办件 | 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 无 | 无 | 无 | 无 | |
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继承人提取) | 即办件 | 银行机构 | 无 | 无 | 无 | 无 | |
服务成效 |
减时间 | 通过“一网受理”,多部门协同办理,减少群众等待时间,事项累积办理时间由将近58个工作日减少至不超过32个工作日。 |
减跑动 | 通过协同办理、全流程办理、申请人不用不同部门跑,跑动次数大大减少,跑动次数由7次减少至“至少跑2次”。 |
减材料 | 通过“多表合一,一表申报”,并结合数据共享和电子证照应用,大幅精简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相同的不重复提交,一般情况下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从26份减至7份。 |
减环节 | 通过整合办事事项,重塑办事流程,申请人办事环节由目前的13个业务环节减少至1个环节(填写一件事登记表)。 |
附件2
个人身后“一件事”申请表
基 本 信 息 | 申请人信息 | 姓名 | | 性别 | |
民 族 | | 公民身份号码 | |
联系电话 | | 与已故人员关系 | |
居住地址 | |
户籍地址 | |
已故人信息 |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工作单位 | |
公民身份号码 | | 户籍地址 | |
死亡时间 | | 死亡地点 | |
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一次性支取 | 已故人员社保卡 账户信息 (无社保卡或社保卡未激活可提供已故人员其他银行卡信息;已故人员银行卡注销的,提供家属银行卡和继承公证书) | 开户姓名 | |
开户银行 |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退休人员身故个人 账户一次性待遇申 领、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退休人员身故 遗属待遇申领、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 受待遇身故注销登记 | 银行账号 | |
银行行号 | |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 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 继承人或受遗赠 人I类银行储蓄 卡账号 | | 账户开户银行名称 | |
注:I类银行储蓄卡:为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现场核验身份的全功能账户,如常用的工资卡或主银行卡,可以办理存款、转账、消费缴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
附件3
个人身后“一件事”资料清单
序 号 | 资料名称 | 涉及事项 | 备注 |
1 | 申请人 居民身份证 | 1.出具死亡证明 2.出具火化证明 3.户口注销 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身故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5.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身故遗属待遇申领 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待遇身故注销登记 7.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取 8.住房公积金提取(死亡) 9.遗嘱公证信息核查 | 出具火化证明、户口注销需要材料原件 |
2 | 已故人员 居民身份证 | 1.出具死亡证明 2.出具火化证明 3.户口注销 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身故个人账户一 次性待遇申领 5.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身故遗属待遇申领 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待遇身故注销登记 7.住房公积金提取(死亡) 8.遗嘱公证信息核查 | 出具火化证明、户口注销需要材料原件 |
3 | 居民户口簿 | 1.出具死亡证明 2.遗嘱公证信息核查 3.户口注销 | 线下办理,线下提供 |
4 | 死亡证明 | 1.出具火化证明 2.户口注销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身故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身故遗属待遇申领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待遇身故注销登记 6.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取 7.住房公积金提取(死亡) 8.遗嘱公证信息核查 | 出具火化证明、户口注销需要材料原件 |
序 号 | 资料名称 | 涉及事项 | 备注 |
5 | 已故人员 社保卡或银行卡 | 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身故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2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身故遗属待遇申领 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待遇身故注销登记 4 .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取 | 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退休人员身故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 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身故遗属待遇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待遇身故注销登记必须提供已故人员社保卡(无社保卡或社保卡未激活可提供已故人员其他银行卡信息) |
6 |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遗属待遇及个人账户返还业务申请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及承诺书 |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身故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2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身故遗属待遇申领 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待遇身故注销登记 | |
7 | 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受遗赠文件 | 住房公积金提取(死亡) | |
附件4


市政办发〔2025〕4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