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0013911137A/2025-139800 生成日期: 2024-12-23
文       号: 市政办发[2024]95号 关键字: 应急,林业,工作,市,动物
所属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白银市人民政府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等三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白银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2-23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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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白银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白银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疫情急预案》、《白银市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银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快速、高效的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机制,规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活动,充分调动各级各方力量,及时有效预防和控制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最大限度减少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造成的危害和生态破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22〕122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编制。

1.3 适用范围

在本市发生下列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适用本预案。

(1)破坏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等事故。包括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湿地资源及生态系统等。

(2)破坏森林、林木资源事故。包括聚众盗伐、哄抢森林和林木(含幼树)等。

(3)破坏野生动植物事故。包括非法猎捕、杀害国家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等。

(4)林权争议引起的破坏生态设施事故。包括因林权争议引发群体性冲突导致的哄抢及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等。

1.4 工作原则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科学应对,依法处置、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工作原则。

2 事故等级

根据林业生态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将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2.1 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及其生态系统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或跨省级行政区域国家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2)参与人数500人以上,聚众盗伐、哄抢林地上森林、林木数量50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万株以上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认定数量标准30倍以上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00株以上的。

(4)参与人数500人以上,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的;参与人数500人以上,哄抢、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国或跨省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2.2 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亩以上、1500亩以下,其他林地1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的;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及其生态系统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2)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1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认定数量标准20倍以上、30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300株以上、400株以下的。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哄抢、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省或跨市州林业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2.3 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250亩以上、500亩以下,其他林地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

(2)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5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2.5万株以上、5万株以下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数量认定标准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00株以上、300株以下的。

(4)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人员伤亡的;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哄抢、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和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2.4 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林地100亩以上、250亩以下,其他林地2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

(2)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25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数量认定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00株以上、200株以下的。

(4)参与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人员伤亡的。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市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白银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相关副市长任总指挥,相关副秘书长和市林草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林草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中国电信白银分公司为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具体工作职责:负责全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决策、指挥;批准启动实施或解除全市Ⅰ级、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响应,直接负责领导全市Ⅰ级、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县区政府处置Ⅲ级、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协调解决各县区政府之间、各县区政府与驻地单位之间林业生态破坏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

各县区成立县区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草局分管同志兼任。具体工作职责是:

(1)负责全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林业和草原局报告有关情况。

(2)研究提出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建议。

(3)组织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4)根据工作需要,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

3.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草局: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预案,及时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动态监测信息,分析预报结果,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县区政府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置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市民政局:负责提供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行政区划文本和图件,指导和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Ⅰ级、Ⅱ级应急处置市级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和卫星综合定位基准服务,提供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地图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空间定位技术、移动端导航和电子地图服务,提供各类遥感和无人机影像监测数据等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环境评估和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案件查处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水土流失及水资源监测和评估工作,并实施相应的处置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林业生态事故区域中林、农交叉区域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受伤人员紧急医学救援、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木材市场监管工作,协助林业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木制品及野生动植物等非法交易行为;严厉打击倒卖应急物品行为,维护应急区域市场秩序。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和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气象信息,提供事故处置期间的天气实况和预报等。

中国电信白银分公司: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措施

(1)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和分析评价,准确掌握全省森林资源及生态状况的相关信息及数据。

(2)加强重点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生态极端脆弱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3)全面推行林长制,落实森林资源保护责任。

(4)定期组织森林督查、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检查、打击毁林等专项行动,保障森林资源安全。

(5)建立市、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工作联系制度,健全信息网络,保障生态事故信息渠道畅通。

4.2 预警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依据事故等级,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等级对应事故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4.3 预警发布

当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地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发布Ⅳ级蓝色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当林业生态破坏事故超过Ⅳ级标准,但尚未达到Ⅲ级标准时,所在地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发布Ⅲ级黄色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当林业生态破坏事故超过Ⅲ级标准,但尚未达到Ⅱ级标准时,市应急指挥机构发布Ⅱ级橙色预警信息,并逐级上报省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

当林业生态破坏事故超过Ⅱ级标准时,但尚未达到Ⅰ级标准时,市应急指挥机构发布Ⅰ级红色预警信息,并逐级上报省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启动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要根据事故的不同等级,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1.1 Ⅰ级响应

发生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报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向省林草局报备。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和指挥应对工作。若发生跨市州行政区域的Ⅰ级事故,应及时报告省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建议省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1.2 Ⅱ级响应

发生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报市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省林草局报备。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和指挥应对工作。若发生跨市州行政区域的Ⅱ级事故,应及时报告省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建议省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1.3 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报县(区)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报市林草局报备。县(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和指挥应对工作。若发生跨县(区)行政区域的Ⅲ级事故,应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建议市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1.4 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报县(区)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市林草局报备。县(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和指挥应对工作。若发生跨县(区)行政区域的Ⅳ级事故,应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建议市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2 现场处置

5.2.1 Ⅰ级或Ⅱ级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处置组在6小时内赶到事发现场开展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先期派出现场处置组在4小时内必须赶到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5.2.2 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区)应急指挥机构派出现场处置组在4小时内必须赶到事发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5.2.3 现场处置组应协同当地政府、林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调查、清理工作,核实事故的性质、危害和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过程、损失和相关责任等情况,并及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现场处置工作落到实处。

5.2.4 现场处置坚持“统一领导、果断处置,依法办理、积极稳妥,化解矛盾、确保安全”的原则。必要时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或强制性措施等,封闭现场和相关区域,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守护重点目标。及时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现场人员撤离,对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煽动闹事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对正在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人员,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2.5 根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调动当地林草、公安、政法、宣传、卫生、应急等部门的力量和物资设备,参与事故现场的调查、清理和处置工作。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救治,安抚伤亡人员亲属,处理好相关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5.3 通信联络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必须保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市应急指挥部与县(区)政府、林草部门之间采用有线电话联系,无线通信方式为备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联系,固定电话和其他无线通信方式为备用;现场处置组各分队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对讲机联系,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现场处置组通过无线网络向省、市应急指挥部传输数据和图像信息。

5.4 信息报告

5.4.1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信息。同时,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林草部门、事故发生单位为信息报告责任单位,并确定专人负责应急信息的报告工作,信息报送工作自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至应急响应正式结束为止。

5.4.2 发生Ⅳ级事故,有关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政府和林草部门报告。县(区)政府和林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及其林草部门报告。

5.4.3 发生Ⅲ级事故,事发地县(区)政府和林草部门,要立即向市政府和市林草局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县(区)政府。市政府及其林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省林草局。

5.4.4 发生Ⅱ级以上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和林草部门,要立即向市政府和市林草局报告。市政府及其林草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省政府和省林草局。事故信息在报告上一级政府或林草部门的同时,应及时向新闻主管部门通报。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5.4.5 应急响应结束后,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林草局书面报告事故处置结果,内容包括总体情况、采取的措施和效果、潜在的危害、社会影响和有关遗留问题等。

5.5 新闻发布

Ⅰ级和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制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Ⅲ级和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县(区)应急指挥部制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根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处置进展,分阶段及时发布有关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舆情扩散。

5.6 响应结束

Ⅰ级和Ⅱ级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事故的成因和引发重大生态事故的隐患条件已经消除,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可视为应急状态结束。应急响应结束由事故现场处置组或事故发生地政府、林草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响应结束。Ⅲ级和Ⅳ级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可视情况,由县(区)应急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资源恢复

资源恢复工作由林草部门组织森林经营单位负责实施。对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赃款赃物,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造成林地及其森林、林木损失的,由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由事故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赔偿。同时,组织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恢复生态条件的措施办法。

6.2 伤亡人员善后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中有人员伤亡的,事故处置结束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尽快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6.3 事故评价分析

Ⅰ级、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资源恢复等进行调查评估,向市政府和省林草局提交书面报告。

Ⅲ级、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并向上一级政府和林草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筹措保障。

7.2 装备保障

市、县(区)林草部门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增加配备有关生态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装备物资,保证在发生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开展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7.3 通信保障

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7.4 队伍保障

市、县(区)林草部门及各有关林草单位都有参与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处置的责任和义务。要随时听从应急指挥机构的调遣,接到调遣命令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赶赴现场,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

7.5 技术保障

市、县(区)林草部门建立生态安全预警系统和生态事故应急数据库,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7.6 保险保障

建立健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保障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

7.7 预案管理

7.7.1 预案修订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7.2 预案演练

市、县(区)林草部门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生态事故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业人才队伍,提高防范和处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幼树:本预案所称幼树是指胸径在5厘米以下的树木。

“以上”、“以下”:本预案中所指的“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林草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白银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提高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范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传播扩散,最大限度降低疫情造成的损失,维护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林草局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国家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甘肃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甘肃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预案》、《白银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白银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技术规范》(LY/T 2359-2014)、《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危害性等级划分》(LY/T 2360-2014)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部门协作,快速反应,采取综合性防控措施,迅速控制和消除疫情。

2 疫情分级

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种类、涉及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因素,将疫情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

(1)我国尚未发现或已消灭的动物疫源疫病在陆生野生动物种群中发生,可引起扩散风险的;

(2)陆生野生动物种群中发生Ⅰ类疫源疫病疫情,并呈大面积扩散趋势,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陆生野生动物种群造成严重威胁的;

(3)国家林草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2.2 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

(1)陆生野生动物种群中发生Ⅱ类疫源疫病疫情,并呈扩散趋势,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陆生野生动物种群造成严重威胁的;

(2)省林草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2.3 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

(1)陆生野生动物种群中发生Ⅲ类疫源疫病疫情,并呈扩散趋势,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陆生野生动物种群造成严重威胁的;

(2)市林草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2.4 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1)陆生野生动物种群中发生Ⅰ类、Ⅱ类、Ⅲ类疫源疫病以外的疫情,并呈扩散趋势,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陆生野生动物种群造成严重威胁的;

(2)县(区)林草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市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白银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相关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林草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林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气象局等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市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草局分管同志担任。专家组由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动物疫源疫病防治管理专家组成。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对成员单位及专家组成员进行调整。

3.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确定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指挥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应急保障体系,发布预警公告。

(3)审查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出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应急响应建议、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

(4)研究、协调、解决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应急工作重大事项。

3.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安排和决定,提出启动、变更、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

(2)负责制定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应急处置方案,组建应急处置工作组、专家组,评估疫情发生等级,开展应急处置技术咨询、指导等工作。

(3)收集报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应急信息,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预警信息,启动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预案。

(4)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负责向市委、市政府,省林草局报告疫情信息及应急处置情况,向毗邻市州通报相关情况。

(5)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及时调配处置疫情所需物资和资金。

(6)督导疫情发生县(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4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省、市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信息,协调新闻媒体配合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信息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举办相关宣传活动。

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制定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建设规划,负责安排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防控体系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市公安局:负责维持疫情发生地治安、交通管制,协助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保障防控工作秩序,协助做好应急处理、疫区封锁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防控体系建设、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区域地图和基础测绘成果以及空间定位技术、各类遥感和无人机影像监测数据等。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发生区域的环境评估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负责指导灾区公路保通工作,为保障应急处置物资及时运往灾区提供便利条件。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应急处置物资(动物疫苗、兽药)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监测评价和预报预警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疫情发生区域人员内疫病监测、预防、救治工作,协同兽医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疫病防治工作,指导疫情发生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组织(机构)开展卫生防疫防病工作。

市应急局: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林草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调查、监测预警工作,制定全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实施、督导和检查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措施,协调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应急处置物资(不含动物疫苗、兽药)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林草等部门打击无证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督促和指导市场开办单位、网络交易平台落实陆生野生动物交易管控责任。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监督邮政快递企业落实邮政快件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项制度”,协助公安、林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寄递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发生区域气象信息,为科学处置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提供天气预报服务等。

3.5 专家组职责

负责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评估和分析,提供应急防治方案和技术支持,指导疫情处置等工作。

3.6 县(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应急工作。

4 疫情监测与预警

4.1 疫情监测

市、县(区)林草部门及所属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林草局有关规定,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各县(区)林草部门要充分发挥所属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基层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生态护林员、草管员作用,常态化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真实记录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迁徙、活动规律,及时发现陆生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或异常情况。

4.2 预警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可能发生的趋势和危害程度等作出预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4.3 疫情确认

市林草部门依据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防疫单位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单位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疫情,同时按程序逐级上报。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发生县(区)的林草部门根据监测、调查或经专家分析评估结果予以确认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疑似染疫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含病体与死亡)、时间、地点;

(2)疑似染疫陆生野生动物物种分布情况,以及所在区域的社区社会状况;

(3)历史疫情及疫源追踪情况;

(4)采取的处置方式(如调查、取样、分析、机构检测结果、专家评估意见等);

(5)采取的防控预警措施;

(6)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4 疫情报告

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市、县(区)林草部门报告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等情况。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及时处置并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不得出现缓报、瞒报、漏报现象。

4.4.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各级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单位,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基层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

(2)责任报告人:各级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各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监测人员,基层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工作人员,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工作人员。

4.4.2 报告形式

各级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单位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4.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时,立即向县(区)林草部门或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及时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定为疑似疫情后,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至市应急指挥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与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防疫单位会商确认后报市应急指挥部。 

4.4.4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死亡数量、初步诊断情况;

(3)是否有人员感染以及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其联系方式。 

5 应急响应与终止

5.1 应急响应原则

(1)从快从严,快速反应。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时,市、县(区)林草部门应按照疫情分级作出应急响应,快速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尊重科学,有效防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应在有效控制疫情发生范围的前提下,采取边处理、边调查、边核实的方式,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争取从源头上控制疫情扩散。同时要根据疫情发生规律和发展趋势以及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3)保护优先,依法处置。未经专家论证和依法报批,不得无差别捕杀陆生野生动物,特殊情况下确需捕杀陆生野生动物时,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5.2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级别,市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分为I级、Ⅱ级、Ⅲ级、IV级。

5.3 应急响应启动

5.3.1 Ⅰ级响应。接到发生特别重大(I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报告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市级I级响应建议,市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的,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5.3.2 Ⅱ级响应。接到发生重大(Ⅱ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报告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市级Ⅱ级响应建议,市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的,报市政府决定,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5.3.3 Ⅲ级响应。接到发生较大(Ⅲ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报告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的,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5.3.4 Ⅳ级响应。接到发生一般(Ⅳ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报告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市级IV级应急响应的,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5.3.5 非疫情发生区域的应急响应

与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发生区域相邻的非疫区,根据发生疫情区域的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受波及的可能性,密切保持与发生疫情相邻区域的联系,并制定防控方案,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所需人员和物资储备。开展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情传入和扩散,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4 应急处置

5.4.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疫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发生一般疫情,由疫情发生县(区)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5.4.2 超出县(区)政府应对能力的疫情,由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县(区)的疫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

5.4.3 县(区)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地及周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进行严密监测、跟踪,发现异常及死亡情况立即取样鉴定,并封锁相关区域,采取有效救治措施,防止扩散蔓延,及时报告鉴定结果、处置情况。

5.4.4 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工作组,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县(区)政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市级救灾资金、物资等,依法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点)。

5.5应急响应终止

自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疫源疫情发生区域内最后一头(只)发病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按规定处理完毕起,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的监测且未出现新病例,并根据有关专家评估意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

6 后期处置

6.1 后期评估

Ⅰ级、Ⅱ级、Ⅲ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林草局会同疫情发生县(区)政府及林草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林草局书面报告。

Ⅳ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应急处置结束后,疫情发生县(区)政府及林草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灾害处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林草局书面报告。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和生境恢复情况,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溯源情况,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工作建议。

6.2 奖励和惩处

对在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3善后处置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林草局指导疫情发生县(区)林草部门开展疫后恢复,对疫区环境进行监测,及时排除隐患,促进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恢复。及时清理因应急措施而设立的临时设施,归还临时征用物资、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对不能归还或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市、县(区)林草部门要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

7.2 物资保障

市、县(区)林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监测设备、消毒药剂药械、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

7.3 经费保障

市、县(区)政府要将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应急处置。

7.4 技术保障

市、县(区)林草部门要依托科研院校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开展技术人员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7.5 通信保障

市、县(区)政府及林草部门要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建设,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确保各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应急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8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预案实施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8.2 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实战演练或桌面演练,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实战能力。

8.3 科普宣传

市、县(区)林草部门要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自媒体、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开展防疫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

9附则

9.1术语解释

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由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物。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是指携带危险性病原体,危及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安全,或者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的陆生野生动物。

陆生野生动物疫病:指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者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指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传染性疾病且扩散迅速,造成陆生野生动物大批死亡,或者可能对人类、饲养动物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事件。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林草局负责解释。

9.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白银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14〕138号)同时废止。

白银市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体系,提高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应急能力,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及时有效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护林业资源与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国家林业局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甘肃省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白银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的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部门协作,快速反应,采取综合性防控措施,全面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 灾害分级

根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性质、范围、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Ⅰ级)

(1)发现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传播或已造成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

(2)首次发现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及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3)首次发现一年内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或发现甘肃省内尚无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2.2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Ⅱ级)

(1)甘肃省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000亩以上;

(2)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5000亩以上;

(3)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枝干及根部病虫害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林木叶部病虫害、有害植物连片成灾面积10万亩以上,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80万亩以上。

2.3 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Ⅲ级)

(1)甘肃省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

(2)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3000亩以上、5000亩以下;

(3)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枝干及根部病虫害连片成灾面积5000亩以上、1万亩以下,叶部病虫害、有害植物连片成灾面积5万亩以上、10万亩以下,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50万亩以上、80万亩以下。

2.4 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甘肃省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00亩以上、500亩以下;

(2)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

(3)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枝干及根部病虫害连片成灾面积2000亩以上、5000亩以下,叶部病虫害、有害植物连片成灾面积2万亩以上、5万亩以下,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30万亩以上、50万亩以下。

3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市级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白银市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相关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市林草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林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气象局等单位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市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草局分管同志担任。专家组由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外来物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家组成。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对成员单位及专家组成员进行调整。

3.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确定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指挥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建立健全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应急保障体系,按程序发布预警公告。

(3)审查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

(4)研究、协调、解决全市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防和处置工作重大事项。

3.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关于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决定,提出启动、变更、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

(2)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组建应急处置专家组和应急处置工作组,评估灾害发生等级,开展应急处置技术咨询、指导等工作。

(3)收集报送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启动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4)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负责向市委、市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响应启动、疫情信息和处置等情况,向毗邻市州通报相关情况。

(5)联络、协调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及时调配处置灾情所需资金和物资。

(6)督导受灾县(区)做好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4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经省、市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的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协调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做好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

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规划,负责安排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投资计划。

市公安局:负责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社会治安管理、交通管制和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协助市林草局开展检疫检查及查处违规调入疫木及其制品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灾害应急处置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域地图和基础测绘成果及空间定位技术、各类遥感和无人机影像监测数据等。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域环境的评估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灾区公路保通工作,保障应急处置物资及时运往灾区。

市农业农村局:协助市林草局开展农林交错地带的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区人员疫情疫病监测和预防工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中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工作。

市应急局:指导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林草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检疫检验、防治督查、技术培训;负责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提出应急经费使用建议;组织灾后林业生产恢复。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物资(不含农药)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监督邮政快递企业执行国内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有关规定,配合林草部门做好复检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气象信息,为科学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提供天气预报等服务。

3.5 专家组职责

专家组负责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对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进行评估和分析,研究制定应急防控技术方案,指导灾害处置工作。

3.6 县(区)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4 预防控制

4.1 重点预防区

根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特点以及生态保护需要,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由各县(区)政府划定、公布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制定预防方案和应急预案,采取严格保护措施,预防灾情发生。重点预防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预防区,由各县(区)林草部门负责落实日常监测预报工作,准确掌握灾害发生动态,及时开展防治。

4.2 检疫监管

各县(区)林草部门所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检疫监管工作,禁止森林植物生产者、经营者和利用者使用带有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无论是否经过检疫,禁止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它未发生疫情的林区。各县(区)林草部门通过建立检疫追溯信息系统,对应检物品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全过程监管,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3 绿色防治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人畜安全,应急防治措施、方法和技术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程要求执行,应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优先采取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措施,科学用药,有效控制林业有害生物。

5 监测预警

5.1 监测体系

各县(区)林草部门所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工作,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对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危害进行周密监测。市林检站负责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技术指导,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和防治情况。

5.2 预警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可能发生的趋势和危害程度等作出预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5.3 信息报告

各县(区)林草部门及所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是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植物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林草部门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报告。

接到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报告后,各县(区)林草部门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及时调查核实。经初步核实为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采取先期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区)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林草局报告。

5.4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发生危害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必要的影像资料等,同时开展疫情追溯,查明传入途径和方式等情况。对引发灾情的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种类难以确定的,在报告的同时应采集样本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林草局,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林草局组织专家组鉴定确认。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对应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级别,市级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6.2 响应启动

Ⅰ级响应:接到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市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的,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响应:接到发生重大(Ⅱ级)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市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的,报市政府决定,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响应:接到发生较大(Ⅲ级)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的,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响应:接到发生一般(Ⅳ级)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市级Ⅳ级应急响应的,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6.3应急处置

6.3.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灾害,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发生一般灾害,由灾害发生县(区)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6.3.2 超出县(区)政府应对能力的灾害事件,由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县(区)的灾害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应对。

6.3.3 县(区)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害发生地及周边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监测、调查、取样、检验鉴定、检疫封锁、组织除治等,防止灾害扩散,及时报告灾害动态。

6.3.4 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工作组,对灾害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县(区)政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市级救灾资金、物资等,依法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点)。

6.4响应终止

负责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的市、县(区)政府、应急指挥部或林草部门确认灾害已得到有效控制,威胁已经消除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决定结束应急工作与后续防治措施,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5 信息发布

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发布工作,由负责应急处置的市、县(区)政府或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7 后期处置

7.1 后期评估

Ⅰ级、Ⅱ级、Ⅲ级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林草局会同灾害发生县(区)政府及林草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灾害处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林草局书面报告。

Ⅳ级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县(区)政府及林草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灾害处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林草局书面报告。

7.2 善后处置

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林草局指导灾害发生县(区)林草部门开展灾后重建、生态修复。及时清理因应急措施而设立的临时设施,归还临时征用物资、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对不能归还或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7.3 奖励和惩处

对在外来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市、县(区)政府及林草部门要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趋势,建立统一的预防控制体系,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合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8.2 物资保障

市、县(区)政府及林草部门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特点和应急需要,储备药剂、药械及其它物资。因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以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8.3 经费保障

市、县(区)政府要将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8.4技术保障

市、县(区)林草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组织专家组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潜在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进行研究,开展风险分析预测,并提出应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8.5 通信保障

市、县(区)政府及林草部门要加强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建设,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确保各级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9预案管理

9.1 预案修订

预案实施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9.2 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实战演练或桌面演练,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实战能力。

9.3 宣传培训

市、县(区)林草部门负责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治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处置相关知识培训,提高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水平和处置能力。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宣传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布灾情报告电话,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做好应急防治。

10附则

10.1术语解释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鼠兔、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国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草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甘肃省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甘肃省林草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本预案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林草局负责解释。

10.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白银市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14〕138号)同时废止。

市政办发〔2024〕9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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