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00000000000000/2026-173205 生成日期: 2026-01-12
文       号: 市政办发[2026]1号 关键字:
所属机构: 白银市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白银市人民政府
时        效: 有效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1-12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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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白银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BFS-2025Z-26001

白银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白银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工作,激励引导全市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提高全市质量整体水平,推进白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甘肃省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实施方案》(甘质强组〔2023〕2号)的部署要求,参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甘政发〔2021〕81号),结合我市实际,对《白银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市政办发〔2020〕126号)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条  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对在质量管理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并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和个人的最高奖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是指在白银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中的一线员工、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领域专家学者。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等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为评审基本依据,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准则,坚持市场评价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分为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原则上每2年评审一届,由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原则上每届共奖励不超过3个组织或个人,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原则上每届共奖励不超过2个组织或个人。当年符合奖励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未达到设定个数的,名额可以空缺。

第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对有效期满的获奖组织和个人重新进行评价,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称号,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称号。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七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不得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成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任,另设两名副主任,分别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评委会成员由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有关行业专家学者及社会组织负责人组成。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审批表彰的拟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具体承担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二)发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信息,受理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建专家评审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成专家评审组按程序进行评审;

(三)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评委会审议确定候选组织和个人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对获奖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市政府质量奖的品牌宣传、经验推广和基础培育工作;

(五)承办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质量等政策,且在本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方法先进,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执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服务、质量等指标位居市内或省内、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对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以及质量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注明。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工作程序: 

(一)申报。申报组织应当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申报组织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对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申报个人的所在单位应当对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个人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个人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推荐。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提交的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审核意见,与申报材料及申报推荐意见一并送评委办。

(三)资格审查。评委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形成正式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反馈理由。 

(四)材料评审。评委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材料评审结果,确定拟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未被列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反馈理由。

(五)现场评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列入市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由评委办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六)综合评价。评委办根据现场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市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候选获奖名单,报评委会审议。

(七)审定公示。候选获奖名单经评委会审议后,形成市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由评委办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异议处理。对市政府质量奖受理、评审相关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委办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评委办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明的异议,评委办可以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异议调查,并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进行确认。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不影响符合要求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继续参加评审。

(九)确定表彰。对列入市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经公示无异议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告,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政府作出表彰决定,颁发奖牌(奖杯)、证书,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奖励直接拨付获奖组织和个人,应用于支持获奖后的组织和个人在质量发展领域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

第十六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安排、产业发展政策扶持、评优评先等方面,对获奖组织给予倾斜和支持。

第十七条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对获奖组织的融资需求给予适当的倾斜,提供优惠利率专项贷款。

第十八条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的组织,优先作为“白银市五一劳动奖状”、“白银市青年文明号”推荐对象。对获奖组织的相关负责人和获奖个人,优先作为“白银市五一劳动奖章”、“白银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推荐对象,并可优先推荐作为相应的市省部级以上表彰对象。获奖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参加省政府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评选。

第五章  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要不断追求卓越,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积极应用质量管理的新方法,及时总结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经验,推进质量持续改进,并在每年7月份向评委办报送自评报告。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有义务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引领作用,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白银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度。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白银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奖牌(奖杯)、证书,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辖区、本行业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并对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报告评委会。

第二十三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奖牌(奖杯)、证书和奖励资金,并向社会通报,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受评委办委托的专家评审组协助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或者协助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依法依规对其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组织对其进行调查,经核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并向社会通报。5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的,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服务对象(用户、顾客)对其产品、工程、环境、服务等有重大质量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受理、评审、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要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及技术秘密。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政办发〔2026〕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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