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白银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信息来源: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12-06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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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现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白银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提出您宝贵的意见建议,对您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推动落实。

征求意见建议时限:12月17日前。

征求意见建议方式:

1.意见采集箱:设在白银区北京路446号建设大厦1楼;

2.电子邮件:1542678078@qq.com

3.联系人及电话:王军强 18893019956

附件:白银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5日

白银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分类标准与分类投放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白银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活垃圾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基本原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全民参与、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促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产业化发展,提高生活垃圾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

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六条 (管理部门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具体落实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目标。

市委宣传、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商务、交通、文旅、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机关事务、团市委、妇联、邮政等行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宣传教育)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适时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提升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第八条(激励措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激励措施,落实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

市、县(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可兑换积分奖励等方式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义务劳动、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工作,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服务。

第九条 (引入社会资本)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制定激励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领域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条 (鼓励科技创新和资源化利用)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资源化的科技水平。

鼓励农贸市场、超市、社区、家庭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对果皮菜叶等厨余垃圾采取粉碎、生化等方式进行就地处理。鼓励厨余垃圾资源化深加工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肥。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再利用产品、再生产品以及其他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鼓励社会组织、学校和个人开展旧家电、衣物、书籍等生活用品的捐赠、交换以及其他资源循环利用的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分类设施建设规划)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和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分类设施建设、改造)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并对已有的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逐步进行改造,使其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分类设施建设)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第十四条 (分类设施设置和使用规范)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站点)的设置规范及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分类设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县(区)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 分类标准与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 (分类标准)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弃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包装物等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物质;

(二)厨余垃圾,是指废弃的剩菜、剩饭、瓜果皮核、腐肉、骨头、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废弃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杀虫剂、消毒剂、胶片、相纸以及农药包装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生活垃圾。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分类投放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分类标准投放生活垃圾, 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混投生活垃圾;

(二)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应当单独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符合规定的有害垃圾运输、处理企业;

(四)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或者单独投放至指定的废弃物投放点。

第十八条 (分类投放责任人)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部队、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确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社区为管理责任人;

(三)宾馆、商场、商铺、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第十九条 (分类投放责任人责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设置规范的要求配置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出现破损、脏污、数量不足的情况,及时维修、清洗、补充;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地点;

(三)对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宣传,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单位等情况,并将统计数据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第二十条 (分类投放监督)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拣的,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报告市、县(区)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责任人,要求其按照规定重新分拣;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报告市、县(区)主管部门。

对机关、事业单位、学校、社团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国有企业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许可)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

第二十二条(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管理)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置。

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收集、运输,并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可回收物交由符合规定的回收处理服务单位进行利用处置。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县(区)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三条(分类收集、运输规范)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并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及作业人员,收集、运输设备有明显的垃圾分类标识;

(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按时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

(四)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急预案,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将统计数据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分类处置规范)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处置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运行和管理,做好场(厂)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的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管理台账,计量每日处置的生活垃圾,并将统计数据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四)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

(五)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市、县(区)主管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以及处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垃圾分类社会督导员)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充分发挥网格员、街道长、楼院长和文明督导员的作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督导,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举报和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处理流程和时限,依法处理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八条(综合考核)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市县(区)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白银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立法起草说明

一、制定《白银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明确提出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要求。2017年,国务院转发了国家住建部、发改委制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哈尔滨等46个重点城市先行先试,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垃圾分类处理系统。自2018年起,住建部对46个重点城市垃圾分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垃圾分类立法完成情况是一项重要考核指标。2019年6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推行垃圾分类,关键是要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虽然白银市已出台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在全市各个街道办事处、乡镇及村居小区全面开展了垃圾分类试点创建工作,但对照国家要求以及社会各界期盼,仍有较大差距,有必要通过制定政府规章,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进行规范,进一步提升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水平。

二、制定《白银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

依据《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提出的垃圾分类要求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8日联合发布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依据2023年10月9日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拟制《白银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参照了《白银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至四十一条有关城市垃圾分类处理的相关规定。

《白银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至四十一条之规定:

第三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

单位和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收集、运输、倾倒。

加大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等所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如无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交由符合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不得作为畜禽饲料,禁止使用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废电池、废电器等特殊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回收和处置义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地点、路线,不得扰民,不得与其他垃圾混装拉运或者就地二次分拣,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处置,做到日产日清。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作业场地及时清理。

第三十六条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化粪池。城区内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对清掏的粪便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

第三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拆除建筑物、非居民住宅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市、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第三十九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环卫部门、交警部门核发的核准证件,密闭运输,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倾倒至指定的消纳场所。

市、县(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卫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数字化监管平台,对运输车辆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四十条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地点,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统一清理。

第四十一条 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毒有害垃圾、污物和废弃物的日常监管工作。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生活垃圾的定义及如何分类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可回收物,是指废弃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玻璃等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废弃物;

有害垃圾,是指废弃的电池、灯管、温度计、血压计、胶片、相纸和废弃的药品、油漆、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厨余垃圾,是指废弃的剩菜、剩饭、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等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废弃物;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主要集中在城市建成区内,待各方面经验、条件成熟,硬件措施上来以后,逐步扩大管理范围。

(三)厘清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具体落实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目标。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协助推进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衔接,并对可回收物的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中小学、幼儿园的环境教育内容,指导、督促中小学、幼儿园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学生、幼儿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四)生活垃圾投放的相关规定

无论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垃圾:

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可回收物,应当预约回收单位上门收集;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同时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也做了明确规定。对实行物业企业服务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对未实行物业企业服务的区域,管理责任人也都明确了分工,如部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责任区,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集贸市场、展销场馆、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众聚集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环卫部门)予以确定。

以上立法起草情况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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