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白银高新区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我区领导及其分工;
2、与区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3、与我区业务有关的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年度计划;
4、各类业务工作信息、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安排;
5、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6、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白银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白银高新区网页、新闻发布会、政务新媒体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白银高新区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白银市白银区南环路4号创业大厦506室。
联系电话:0943—8310266, 5309569(传真)。
邮政编码:730900。
电子邮箱:bygxqgwh@163.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白银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白银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高新区网页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白银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白银高新区网页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