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白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及其他职能科室),
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时间:8:30-12:00,14:30 -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43-8222106 ,8222106(传真)。
通信地址: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369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邮政编码:730900。
电子邮箱:byzhufanggongjijin@163.com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白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现场受理处领取,也可以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提高办事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尽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行政机关的电子邮箱。
中心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3、审查登记
中心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送达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心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中心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中心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办理期限
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中心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中心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中心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6、收费标准
中心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中心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白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及其他职能科室),
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时间:8:30-12:00,14:30 -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43-8222106 ,8222106(传真)。
通信地址: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369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邮政编码:730900。
电子邮箱:byzhufanggongjijin@163.com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白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现场受理处领取,也可以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提高办事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尽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行政机关的电子邮箱。
中心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3、审查登记
中心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送达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心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中心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中心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办理期限
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中心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中心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中心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6、收费标准
中心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中心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