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白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公开主体、范围及方式
(一)公开主体
白银市卫生健康委员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委机关及委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委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委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范围
1.市卫生健康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领导干部职务和非涉密的重要活动、讲话;
2.市卫生健康委及内设机构、委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市卫生健康委党组对干部的人事任免;
3.卫生健康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5.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信息和工作报告;
6.全市医疗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医疗服务价格信息;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9.卫生健康重大建设项目及其实施情况;
10.卫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2.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包括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行政审批和对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等监督检查结果及医疗安全等信息;
13.依法应当公开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密切相关联的其他信息。
(三)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同时结合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信息公告栏和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市档案馆、市图书馆查阅政府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白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址为白银市统办2号楼7楼。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白银市白银区广场北路1号统办2号楼708室
联系电话:0943-8221530,传真号码:0943-8836613
邮政编码:730900
电子邮箱:bywjw@163.com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所需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有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三)申请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审查登记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送达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五)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规定的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 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