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
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各组成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除以下信息外,其余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市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范围
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应急局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
1.市应急局办公室制发的主动公开政府文件;
2.市应急局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应急局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市应急局人事任免;
6.非涉密的市应急局重大督办事项;
7.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8.市应急局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市应急管理局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领域、工贸领域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2.冰雹、暴雨、干旱、森林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
3.宣传培训燃气安全、用电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
4.市应急局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
5.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6.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
7.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形式予以公开。
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地点:白银市白银区泰安巷6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联系电话:0943-8258355;传真:0943-8228215。
市应急管理局还将采用报刊、广播、电视、微信等方式予以公开。
(四)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各类信息形成或者变更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所掌握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
(一)受理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白银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943-8258355
传真电话:0943-8228215
公共邮箱:gsbyajjxx@sina.com
通信地址:白银市白银区泰安巷6号
邮政编码:730900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通过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白银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在线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三)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应急管理局受理机构填写《申请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填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登陆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
(四)申请登记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告知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五)申请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申请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白银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