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政策问答

以当年生产的国标三等早籼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执行。国标三等早籼稻的质量标准为:杂质小于等于1%,水分小于等于13.5%,出糙率在75%-77%之间(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在44%-47%之间(含44%,不含47%)。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粮〔2024〕93号)要求,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抓好粮食收购工作意义重大。夏粮收购是全年粮食收购工作首战,抓好夏粮收购是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的有力举措,是深入实施粮食市场调控,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充足、价格运行在合理水平的重要抓手,是践行为民服务宗旨、保护种粮农民切身利益的客观要求。要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夏粮收购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粮食安全大局中谋划推进,进一步提高站位、强化举措、细化分工、压实责任,有力有序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落实,确保夏粮收购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按照《粮食库存检查办法》(国粮执法规〔2022〕248号)实物检查相关规定,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粮食实物检查计算数与保管账数量的差率在±2%以内的;露天囤、包打围、非定量包装粮食及其他不规则散装粮堆,检查计算数与保管账数量的差率在±3%以内的,判定为账实相符。采用测量计算法认定检查账实相符结果时要注意以下因素:

一是,粮堆形态的影响。采用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实物数量时,粮堆形状、粮面平整度等是否规则直接影响粮堆体积的测量结果。在检查前应尽可能将粮堆形状不规则、粮面不平整的货位整理成可测量形态。并注意扣除粮堆中设施占用的空间,尽可能使测量计算结果与粮堆实际体积接近。

二是,粮堆的平均密度。考虑到粮堆平均密度很难直接测定,且受粮食容重、储存年限、装粮高度及震动源等因素影响,检查时通常在用仪器设备测量粮食密度的基础上,利用标准仓确定的修正系数对粮食密度进行校正,获得与粮堆实际状态接近的平均密度。

三是,应记粮食储存损耗。在测得粮堆测量计算数后,还需根据粮食储存时间、水分变化等,计算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以此验证单个货位实测粮食数量与分仓保管账数量之间的差数是否合理。

应注意测量计算法是根据粮堆体积和粮堆平均密度计算粮食数量的方法,适用于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和非定量包装粮货位的数量检查,便于对库存粮食数量进行快速估算,但不是法定的计量方法,检查结果只用于对单个货位粮食数量的账实相符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作为修改粮食库存保管账的依据。

粮仓设计仓容为按照标准小麦容重750kg/m³算出的理论计算值,一般由粮仓设计单位确定。因粮仓建设年代久远等无法取得设计资料的,可按以下方法计算(粮食密度统一按750kg/m³):

  (1)散装平房仓的仓容=轴线(建筑)面积×平面利用率×装粮高度×粮食密度。(当采用轴线面积时,平面利用率采用95%;当采用建筑面积时,平面利用率为93%)

  (2)包装平房仓的仓容=轴线(建筑)面积×平面利用率×堆包高度×粮食密度。(当采用轴线面积时,平面利用率采用70%;当采用建筑面积时,平面利用率为71%)

  (3)筒状粮仓的仓容=[3.14×内径半径2×装粮高度+漏斗锥体体积]×粮食密度。

  (4)星仓仓容可按每4个星仓相当于1个筒仓的仓容计算。

《粮食库存检查办法》(国粮执法规〔2022〕248号)第一部分实物检查方法中明确:“测量计算法是根据粮堆体积和粮堆平均密度计算粮食数量的方法,便于对库存粮食数量进行快速估算,但不是法定的计量方法,检查结果只用于对单个货位粮食数量的账实相符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作为修改粮食库存保管账的依据”。

因此,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等工作中,如测量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未发生亏库短量,重新测量后的粮堆体积信息只在检查工作底稿中记录,货位卡粮堆体积信息仍保持平仓验收原始数据,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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