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相关人民团体,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现将《白银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白银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的总体要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10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婴幼儿阶段是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事关千万家庭的健康福祉。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不充分、供给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将有力助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增强广大家庭获得感、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以满足社会家庭对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为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推进我市供给侧改革,逐步建立覆盖城乡、规模适宜、规范标准、服务优质的婴幼儿托育服务网络,不断加大各级政府投入力度,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基本满足我市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人的社会化进程始于家庭,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的义务,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政策支持,坚持普惠。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引导和公办婴幼儿托育机构建设力度,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托育机构,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多方参与,规范服务。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多方参与,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格局。落实婴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对照护服务工作进行规范服务和科学监管,确保婴幼儿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分类指导,加强监管。从各县区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本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根据县区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管辖范围,形成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的综合监管机制。
试点先行,突出示范。坚持试点先行、示范带动、逐步推进、整体发展的原则,选择有条件、有代表性的县区、单位、机构,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公立、民办幼儿园提供婴幼儿托育服务,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
三、发展目标
市级于2020年3月底、县区于2020年6月底前分别制定出台与本地区相适应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到2020年底,初步建立符合我市市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各相关部门根据省政府办实施意见和本实施细则精神,制定完善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政策措施;支持和建立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技能培训基地;在全市遴选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婴幼儿托育机构作为示范机构,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到2021年底,每县区至少建成1-2所标准化、规范化的婴幼儿托育试点示范机构。
到2023年底,每县区至少50%公办婴幼儿托育机构要开设2至3岁托育班。
到2025年,基本健全符合我市市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基本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人群集中居住、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乡镇,有条件的农村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婴幼儿托育机构幼儿保育员持证上岗率保持在80%以上。婴幼儿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进一步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四、主要任务
(一)支持和指导家庭开展婴幼儿照护
1.保障女职工孕产和育儿权益。全面落实女方180天产假和男方30天护理假。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每天灵活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哺乳6个月至3岁婴幼儿的女职工,每月享受1天育儿假。
2.加强从业就业指导服务。人社部门要为婴幼儿父母从业就业提供个性化职业指导和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提升从业就业能力。依法保障脱产照护婴幼儿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平等就业权利和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3.加强家庭养育指导服务。婴幼儿托育机构和妇联、计生协会等社会组织可根据辖区内家长服务需求,组织开展适合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科学育儿讲座、育儿沙龙、专家咨询等活动,丰富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提高家长科学育儿能力。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多种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服务者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二)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
4.以社区为重点加强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照护服务的能力。县区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社区照护服务场所和配套安全措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可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5.根据实际,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支持社区引入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兴办和运营公益性、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社区婴幼儿托育机构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6.采用多种形式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城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7.发挥托育机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类幼儿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调动各类幼儿园积极性,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挥公办幼儿园公益示范带动作用。2022年底前,40%公办婴幼儿托育机构要开设2至3岁托育班。对各类公办幼儿园机构开设托育服务给予适度补贴。
(四)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托育机构
8.统筹规划婴幼儿托育机构。市县两级发改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严格根据城乡规划、常住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变化,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托育机构。
9.机构选址适宜安全。婴幼儿托育机构选址应在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居民相对集中、周边治安状况良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方。避开加油站、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场所。举办者可探索结合住宅配套设施、商务办公、教育、科研、文化等建筑综合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10.建筑设计规范安全。新建、改建、扩建婴幼儿托育机构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国家相关抗震标准的规定。技防、物防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市公安部门有关校园安全的规定。婴幼儿生活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利用房龄2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必须通过房屋结构安全检测。
11.功能设施配套完备。室内装修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要求,按照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收托2岁以下婴幼儿的应设置符合哺乳(喂奶)室、配乳室。可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保健室、办公室、安保室等)和后勤保障用房(厨房、库房、消毒房等)。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有条件的应设置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的户外玩具和游戏设施。
12.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婴幼儿托育机构根据场地条件、收托婴幼儿规模,合理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育婴师、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员、财会人员、保安员等工作人员。建立人员培训等制度,按规定组织支持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等各类进修活动,不断提高托育服务队伍素质。依法逐步实现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五)规范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13.规范托育机构注册登记。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14.实施托育机构标准化建设。婴幼儿托育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婴幼儿托育机构有关标准和规范。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完善婴幼儿托育机构登记备案机制,事先审核托育机构卫生许可、消防安全、食品经营、设置标准等相关证明,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动态管理婴幼儿托育机构,及时向本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推送相关信息,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15.规范托育机构服务内容。婴幼儿托育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婴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可根据家庭实际需要和消费水平,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婴幼儿托育机构要以保育为主,合理安排婴幼儿生活,悉心照料婴幼儿入托、喂奶、饮水、进餐、换尿布、如厕、盥洗、穿脱衣服、睡眠、室内游戏和室外活动等每一个环节。
16.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婴幼儿托育机构要按照原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原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卫妇幼发〔2014〕35号)要求,加强卫生保健管理,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成立托育机构卫生保健指导小组,指导小组成员应包括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专业人员,开展婴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指导。
17.合理设置婴幼儿托育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的准入门槛。重点支持积极性高、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强的县区,建设一批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投入为主体的示范性婴幼儿托育机构,鼓励以公建民营形式开展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利用社区居民住宅等兴办婴幼儿托育机构。
18.制定托育机构标准规范体系。根据甘肃省婴幼儿照护服务评价标准,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市情的评价标准,建立托育机构信息公示制度、等级评定制度,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
19.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婴幼儿托育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各级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各类婴幼儿托育机构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税费减免力度。逐步落实完善支持托育机构发展的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进一步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用于提供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托育机构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婴幼儿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用热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安装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标准的50%收取。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优先扶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业发展。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
(三)加大用地保障力度。自然资源部门要优先保障婴幼儿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各地要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严禁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挪作他用。
(四)加大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高校和职业学院设置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鼓励支持矿业学院、白银职专、靖远师范等学校办好护理专业,开设婴幼儿照护类课程,将安全、科学照护等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制定鼓励大中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优惠政策,对高等院校、高职、职中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毕业、与婴幼儿托育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婴幼儿托育机构依法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提高工作福利待遇。
(五)加大社会支持力度。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或单位附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帮助职工解决上班时间婴幼儿无人照护的难题,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婴幼儿照护友好的社会环境。要按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加快建设和改造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加快推进女职工人数多、条件较成熟的大型企业、工业园区、商务楼宇母婴设施建设,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扩大覆盖面,做到应建尽建。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治站位,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规划。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通过保障用地、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落实税费优惠,金融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同。加强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对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区要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质量评价、信息公示等管理制度,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担负监管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零容忍虐童等行为,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四)加强示范引领。在全市开展婴幼儿托育机构标准化建设,定期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和质量跟踪,有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建设一批标准化、示范化婴幼儿托育机构,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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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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